常言道:夫妻本是同林鸟,话不投机各自飞。好聚好散,但是夫妻在协议离婚的时候,如何在协议中对子女的相关问题进行约定?小编从以下三个角度做简单分析。
一、子女户口
实践中,法院不受理户口纠纷、公安机关也无权干涉。但是在给子女办理户口转入或者转出,必须原夫妻双方提供相应的证件和配合。所以夫妻协议离婚时,应把子女户口迁入迁出进行一个约定,对不配合办理子女户口迁移手续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如一方当事人不愿配合,可以依据该协议去法院主张该条款。
二、子女姓氏
中国人的宗族观念很深,尤其是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会要求夫妻一方在离婚后把孩子的姓氏变更为自己家族姓氏,往往会引起后续抚养费以及其他纠纷。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59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若双方协商一致要更改孩子姓氏,应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清楚,这样一方就不能要求法院责令恢复姓氏。若一方担心对方更改孩子的姓氏,可以在离婚协议中明确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子女姓氏并约定足额的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这样可以有效限制对方的行为,尽量减少诉讼。
三、子女抚养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里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但是子女的教育费和医疗费是无法预计多少的,生活费也随着物价的变动而有一定的浮动,有些受教育的子女,满18周岁时(刚入大学)还没有收入来源,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承担很大的经济压力。
因此小编建议,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应按照孩子的年龄阶段进行细化,比如每个月固定一笔抚养费,随着年龄的增长而有一定比例的增长;教育费、医疗费或者意外开支则按照实际发生额,约定双方均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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