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能不能参加执行案件合议(人民陪审员作用)

作者:黄志佳。

人民陪审员能不能参加执行案件合议?

人民陪审员能不能参加执行案件合议(执行合议)?有两种观点:

1、 能。

理由:执行合议属于审判权的延伸,人民陪审员有权参加部分审判,应当可以参加部分执行合议。一些省级、地市级、县级人民法院出台文件规定人民陪审员能够参加执行合议,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执行裁定书可见人民陪审员参加执行合议已经相当普遍。

2、不能。

理由:

一是,《人民陪审员法》只字未提人民陪审员参加执行合议的问题。

二是,三大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人民陪审员能否参加执行合议。合议庭有两种组成形式,由审判员(法官)组成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三大诉讼法以及《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人民陪审员有权参加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合议庭审判案件,无权参加二审再审等审判程序中的合议。至于人民陪审员能否参加执行合议,参加那些事项的合议,没有明文规定。

执行程序主要遵循的《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执行案件合议庭的表述,一般仅为“组成合议庭”,比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于合议庭的组成方式,是由审判员组成,还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语嫣不详。三是,无法根据《人民陪审员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推定人民陪审员能否参加执行合议。执行名义存在多样性,有经一审作出的,有经二审再审作出的,有法院之外的公正机关、仲裁委员会等组织作出的,且存在提级执行指令执行等特殊情形,执行案件难以和审判案件的审级对应,很难笼统地说执行案件中的合议是应当参照人民陪审员有权参加的一审案件的合议还是应当参照人民陪审员无权参加的二审再审等程序的合议。

二、笔者意见和建议

1、应当可以。

执行合议属于审判权的延伸,人民陪审员应当参加部分审判,应当可以参加部分执行合议。人民陪审员参加执行合议具有体现司法民主,避免合议案件一律由审判员(法官)参加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等重要作用。

2、完善人民陪审员执行合议制度。

依法治国要求从法律上明确行使国家权力的主体、特定主体行使国家权力的范围和程序。虽然,不少地方的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陪审员执行合议规章制度,但这些规章制度层级偏低,效力有限。为了增强人民陪审员参加执行合议的可操作性,发挥人民陪审员的重要作用,需要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人民陪审员法》等法律或通过有关法律的立法、司法解释,从国家层面完善人民陪审员执行合议制度。人民陪审员执行合议制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是,明文规定人民陪审员有权参加执行合议。

二是,规定人民陪审员有权参加执行合议的事项范围。为尽可能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尽可能拓宽人民陪审员有权参加执行合议的事项范围。可以规定,执行法院在办理执行实施案件中需要合议的事项,均可以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比照人民陪审员不参与二审再审合议的规定,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办理针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请示、协调等案件中,人民陪审员不参与合议。

三是,参照《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九条确定执行案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的确定办法。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在其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此外,基于财产所在地的人民陪审员更熟悉当地风土人情,更了解财产状况,往往也更有利于做被执行人的工作的实际,执行法院可以随机抽取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单中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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