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部发(1997)271号
三 《劳动法》第四十一、四十四条中的“延长工作时间”是否仅指加点,而不包括休息日或节日等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是否加班不受《劳动法》的第四十一条限制)?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在国家立法部门没有作出立法解释前,应按此精神执行。
外国的的规定
欧盟: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 2003/88/EC 指令》
第六条 每周最长工作时间
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根据保护工人安全和健康的需要:
(a) 每周工作时间因法律、法规或行政规定或行业双方之间的集体协议或协议而受到限制;
(b) 每 7 天的平均工作时间,包括加班时间,不超过 48 小时。
《法国的劳动法典》
L3121-20 条
在同一周内,每周最长工作时间为 48 小时。
不过也不排除,可能有的学者或法院会有不同的观点。诉讼时要注意这方面的风险。
以上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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