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一起看看
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
婚姻存续期间
到底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能否擅自使用?
徽姑娘普法·漫画
陆瑶瑶和陈涵结婚后一直想要一个孩子。可是因为陈涵的问题,他们拥有自己孩子的几率很小。最终,两人到孤儿院领养了一个男孩,取名陈兴牧。
孩子的到来让夫妻俩喜不自胜,他们倾尽心血抚养陈兴牧。陈兴牧大学毕业后不愿意找工作,就跟养父要了一笔钱做生意。但他眼高手低,做什么亏什么,本钱很快亏得精光。陈涵背着妻子又给了养子20万元。没想到知道自已不是做生意材料的陈兴牧动起了歪脑筋,干起了诈骗的勾当,骗到的钱很快挥霍一空。受骗者找不到陈兴牧就天天堵着陆瑶瑶的家门,陆瑶瑶夫妻只好一次次出钱替陈兴牧收拾残局。
长此以往,陆瑶瑶对养子心灰意冷。在她的坚持下,经法院调解,夫妻俩解除了与陈兴牧的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之后不久,陈兴牧因诈骗犯罪案发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出狱后,陈兴牧从事个体经营。虽然养父子关系不存在了,但陈涵对陈兴牧仍有感情,不差钱的他瞒着妻子,分6次从自己的银行卡上转款至陈兴牧的银行卡共计203万元。2018年5月底的一天,陈涵突发脑出血昏迷,手术治疗后至今仍呈昏迷状态。陆瑶瑶用陈涵的银行卡取钱为其付医药费时才发现这几笔钱的去向。陆瑶瑶认为丈夫无权单独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陈兴牧,便找陈兴牧讨要,但遭到拒绝。
陆瑶瑶向法院申请宣告陈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得到了批准。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后,陆瑶瑶遂将陈兴牧及丈夫陈涵告上法院,要求追回203万元。
法院经详细审查后,认为这笔钱属于陆瑶瑶和陈涵的夫妻共同财产,该财产在陆瑶瑶与陈涵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处于整体存在的状态,其归属具有不可分性。陈涵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陈兴牧,事先未经陆瑶瑶的同意,事后也未得到其追认,且处分该钱款的行为非因夫妻日常生活所需,该行为侵犯了陆瑶瑶的财产利益,系无权处分。陈兴牧无偿接受了该赠予财产,其行为不属于善意取得,故陈涵的赠与行为无效。而陆瑶瑶要求陈兴牧返还其203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予支持。
虽然追回了巨款,但是陆瑶瑶并不开心,曾经幸福的家庭已经支离破碎,只留给她一颗千疮百孔的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转自:安徽普法;来源丨安徽徽姑娘
完
传播法律知识·讲述法治故事
点分享
点收藏
原创文章,作者:BTIXJO,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beidanyezhu.com/a/191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