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15日,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作出埇政征〔2019〕14号《关于对戚家沟周边棚改项目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并予以公告,同时公布了《戚家沟周边棚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部门为宿州市埇桥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征收实施单位为宿州市埇桥区三八街道办事处。王先生的房屋位于该征收范围内。

王先生2010年自建房屋,房屋建筑面积800平,占地面积及400平。征收实施单位以王先生没有房产证及建房手续为由,对其不予补偿。2019年12月4日,王先生房屋被强制拆除。王先生不服,于2020年1月19日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埇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对戚家沟周边棚改项目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同日,王先生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三八办事处和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强制拆除其房屋行为违法。2020年4月10日,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三八办事处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2020年4月15日,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对戚家沟周边棚改项目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的行为违法。2020年6月22日,王先生向三八办事处申请国家赔偿,未获答复。2020年10月14日,王先生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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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实施造成财产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三八办事处强拆王先生房屋的行为已被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违法,王先生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关于王先生主张的房屋问题,因王先生的房屋建于2010年,王先生提供的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单显示,王先生房屋建筑面积为800平,土地面积为400平。鉴于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戚家沟周边棚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作为该征收区域被征收户的补偿标准予以适用,为体现公平原则,对王先生的赔偿亦应参照该补偿方案及实际情况综合予以确认。依据《戚家沟周边棚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对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者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2008年5月航拍图上无标注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的规定,王先生房屋没有有效权属证明或者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2008年5月航拍图上无标注,故其要求原址还原安置的请求,不予支持。但《戚家沟周边棚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关于积极配合奖励的规定,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者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2008年5月航拍图上无标注的房屋,但在本方案规定的第一时段内签订协议的,给予每平方米300元旧料回购费。虽然王先生未在第一时段签约,但因三八办事处强拆王先生房屋的行为已被确认违法,三八办事处应对王先生的房屋损失予以赔偿,且赔偿标准应不低于王先生依照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补偿。王先生房屋及土地总面积为1200平方米(800+4010),故三八办事处应赔偿王先生房屋损失360000元(300元×1200平方米)。

王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参照《戚家沟周边棚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关于积极配合奖励的规定,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者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2008年5月航拍图上无标注的房屋,但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第一时段内签订协议的,给予每平方米300元旧料回购费。以及在该区域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部门对认定为不予补偿的房屋及院内容积率低于1:1的土地按照8:1置换房屋面积的政策,与按照每平方300元的赔偿相比较,按面积折算更能保护王先生的居住权,王先生的房屋及土地面积为1200平方米(800+400),应予以折算房屋面积150平方米,如实际安置面积存在差额部分,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找补差价。一审法院判决赔偿361624.5元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律师总结】

广大拆迁户在争取拆迁利益时,除了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更要关注当地政府发布的拆迁补偿方案等文件,在拆迁方案里寻找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即借他山之石,琢己身之玉。

(作者 耿霞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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