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现金贷整治风暴以停批网络小贷牌照的方式拉开帷幕。我国法律规定,贷款年利率超过36%,不受法律保护。现金贷公司靠“管理费、服务费、手续费”等名义变相收取远超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平台利率超过100%,实际上就是高利贷,甚至还卷入暴力催收的恶性事件,引发许多社会问题。种种乱象,由不得有关职能部门下重手整治。
今天的现金贷这么坑,我们再来看看我们的老祖宗怎么玩高利贷的。
周朝
周朝之前是否借贷有利息,没有文献有确切记载。到了周朝,我们聪明的老祖宗建立了成熟的国家贷款体系,都是低息和免息。
“凡赊者,祭祀无过旬日,丧纪无过三月。”——《周礼》
这句话的意思是,祭祀用钱向官府借钱,十日内还免息。丧葬,三个月内还免息。当时的管理层认为这属于日常刚性的消费支出,因此是不收利息的。另外,周朝有五大治国政策,其中一条就是“农假贷”,就是用于农民种地的贷款,跟今天的三农政策一样,都属于特别照顾的政策。当然,这一条到了周朝中期和后期也就名存实亡了。
“而上征暴急无时,则民倍贷以给上之征矣。”——《管子》
这句话的意思是:“官府征税却急如星火,没有定时,农民只好借“一还二”的高利贷来应付上面征课。”这个“倍贷”,也就是年化利息100%,这是周朝民间的普遍借贷利率。不自量力的周赧王因为无力偿还向富户借的钱,而留下了“债台高筑”的典故。以“鸡鸣狗盗“闻名的孟尝君,除了封地产出以外,最大的收入来源就是放贷,这才养的起三千门客。
汉
周朝的高利贷差不多100%的年息顶天了,到了汉朝真正靠高利贷牟取暴利开始出现。
景帝三年,西汉爆发“七国之乱”。朝廷为平乱掏空国库还不足,就去向富户去借钱。由于战争前期形势不明,富户们担心朝廷平乱要不回本钱都不愿借钱。有一位母颜氏却愿意倾囊相助,不过要求回报十倍的利息。三个月后,叛乱就被朝廷镇压下去,母颜氏收回本息后一举成为长安首富。
西汉政府为了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曾制定了利息上限,叫律。具体多少现在已无从考证。有个河阳侯因为欠人钱6个月不还,被“夺侯”。还有个陵乡侯因为放高利贷超过了利息上限,也被免侯。
南北朝
能放高利贷的,一定要很有钱。南北朝寺庙兼并了大量土地,加上朝廷赏赐,民众捐赠的香火供奉,可想而知到底有多土豪。
和尚们发明了“僧邸粟”。名义上的用途是赈济灾民,但实际上这高利贷谁都可以借。当然借钱之前,寺庙会要求借贷人抵押值钱的东西,比如土地、衣服、首饰、牲畜等。最开始南北朝的和尚只是用自己寺庙的钱来放高利贷,发展到后来,地主、官僚、王侯也会把多余的金钱委托给寺庙和尚帮忙放贷,寺庙从中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和尚们给这项高利贷事业还取了个好听的名字——长生库。要不说佛家人擅长包装,利滚利可不长生么。
那么南北朝借和尚的钱利息是多少呢,普遍高出100%。因为利息太高,许多人因借高利贷而倾家荡产。随着破产群体的日益增大,北魏统治者认为高利贷已影响到了社会和谐稳定,于是便规定贷款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100%。
隋唐
隋唐时期,朝廷设置了一种叫“公廨本钱”的专款用于官方发放贷款,其职能有点类似于现在的银行。公廨本钱由各州令史经管,借出五万本钱,每月收取利息四千文,年息约达100%。另外,六品以下官员的子孙也可以报名参加公廨本钱的经营,如果放贷业务优异,还可以授官!
因为公廨本钱的经营容易出现官员中饱私囊的情况,所以屡次被朝廷下令中断。不过当财政困难时,又会重新开放。除了官方,民间借贷的主力还有商人和寺庙。
宋
宋朝是中国古代经济活动最发达的朝代,高利贷自然也就非常活跃。宋代官营放贷机构叫交子务、会子务,私营的叫交子铺、钱引铺。田契、地契、金银器是最好的抵押品。如果借款人没财产可以抵押,也可以将自己的妻女作为抵押品。
宋朝前期的贷款利率普遍维持在100%左右,直到宋神宗时期开始了王安石变法,其中有一项《青苗法》,让官府在夏秋粮食青黄不接时放贷给农民,帮他们渡过难关,并且只收取20%的年化利息。此举大大降低了整个北宋社会的融资成本,使得社会整体利率开始下降。但由于贪污腐败,官员渎职等现象的频发,原本利国利民的《青苗法》,最后却成了官员们权力寻租的敛财工具。
元朝
元朝建立后,除了蒙古人自己是一等人外,还将所征服民族由高到低分为二等色目人、三等汉人和末等南人,蒙古贵族出钱委托善于经营的色目人经营商业和放贷,谋取高额利息。他们发放的高利贷叫“斡脱钱”。这种高利贷,年息100%,次年转息为本,本再生息,时称“羊羔利”、“羊羔息”。民户一旦负债,多因不能偿还而“破家散族”。
明清
明太祖朱元璋因为出生穷苦,熟知高利贷对下层百姓的伤害,于是对高利贷做出不得月息超过3分的御令。
在明朝,高利贷的现象得到明显改善,贷款利率多半维持在20%-36%之间。明律规定:“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这条法律规定死了无论借款多久,最终利息上限也就是100%,利滚利是要判刑的。这条规定在明朝各级政府处理债务案例时基本得到了执行。
清代利率政策基本继承明代,顺治五年诏:“以后止许照律每两三分行利,即至十年,不过照本算利,有例外多索者,依律治罪。”这条清律含义同明律基本相同。不过清代地方各级官府为保护小农、小手工业者,限制高利贷者的过度剥削,常常将利率在三分的基础上降低五厘至一分左右的利率;推行差额利率制度,款额越大,利率越低;在一些特定时间里降低利率,以利债务人清偿。
此外, 清政府会对一些十分苛刻的放贷进行管制和打击,如旗债、营债和街市印子钱、转子钱等。清律中对于一些违法放贷,除治债主之罪外,均是强制免除利息,甚至本钱都要被没收入官。
小结
在古代,借钱利息最低的时期是周朝前期,当时的官方借贷,条件符合的话利息为0。
其次是北宋王安石力推《青苗法》的短短一段时间,年息20%。
再其次是明清,月息30%,无论借多久,利息封顶100%。
利息最高的是元朝,年息100%,但是利滚利,无数人因此倾家荡产。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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