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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流程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司利益,保证项目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采购等招标事宜。
3. 招标组织机构及小组成员
3.1建立以公司经理为组长,主管经理为副组长,各科室、煤站项目负责人为成员的招标管理领导小组。
3.2 招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公司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采购的招投标活动。确定招标方式、招标日期,资审方式等。招投标也可有经理办公会授权的部门负责。
3.3小组成员由公司办公室、财务科、业务科及煤站组成。主办为项目归口部门,办公室、财务科负责审核及协作部门。
4. 小组成员工作职责
4.1 办公室负责办理招标备案、发布招标公告、编制和审查招标文件(制定和审查评标办法)。
4.2 办公室负责发售招标文件、编写招标文件清单、做好收发记录。
4.3 各科室及煤站组织勘察现场、进行资格预审、召开投标预备会。
4.4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由招标人代表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管理工作。
5. 招标范围及规模
5.1由公司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 0万元以上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或材料及设备采购(单项采购价款5 0万元以上)招标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时投标人不少于3家。
5.2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5 0万元以下或专业性较强的有特殊要求的分项工程,由招标管理领导小组进行内部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时投标人应不少于3家;单项合同采购价款在5 0万元以下的材料及设备采购招标执行公司的相关规定。
5.3 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可直接发包。
6. 工程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根据招标内容和规模,采用何种方式由招标领导小组确定。
7. 资格审查:
7.1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采取资格后审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7.2 资格审查的内容。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7.2.1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生产许可证)。
7.2.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7.2.3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7.2.4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7.3 实际考察。资格审查过程中如需要,招标领导小组也可对潜在投标人已完工程和在施工程以及机械设备等组织现场考察。
7.4 投标资格的确定。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审查由项目主管科室或煤站分管负责,由公司办公室、党建办、财务部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成评审小组,从参加预审的单位中选出不少于3家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由评审小组在《工程招投标资格预审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呈报公司经理批准后,由办公室向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8. 招标文件的编制
8.1 招标文件由各科室及煤站等拟订。
8.2 职责及分工
8.2.1 各项目人员拟订或审查招标文件中有关技术标的条款和内容,编写招标工程的工程综合说明,确定工程地点、建设规模、结构类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工期、招标范围,各专业工程工作界面的划定、现场环境及地质条件、投标人资质及合格条件、技术规范等内容。
8.2.2 各科室及煤站人员拟订或审查招标文件商务标的条款和内容。具体编写或审查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投标文件商务标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确定投标报价的范围、确定合同价格的方式、合同价款的调整的条件和方法、工程变更的确认和工程竣工结算等内容。拟订投标人有关财务状况的招标规定,确定和审查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方式及担保书格式、资信情况等财务方面的内容。
8.2.3 各科室及煤站人员拟订甲方提供材料及设备的招标规定和要求。确定供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等。
8.3 招标文件的审查和批准
8.3.1招标文件的审查由办公室、财务科经办,审查意见由评审人员和主管经理签署意见并填写在《工程招标文件评审表》中,评审表和经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呈公司经理批准并在招标文件上签字盖章。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件”按《工程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评审。
8.3.2 招标文件批准后(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应报招标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工程部方可组织招标文件的发售和邀请投标人投标。
9. 开标、评标和中标
9.1开标。本公司的各类项目招标的开标,由公司授权的招标人代表负责主持。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9.1.1采用公开招标的工程,对投标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
9.1.2采用邀请形式招标的工程,评标委员会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和经营管理单位、财务部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的单数。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对邀请招标的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合同总价、工期承诺、工程业绩、社会信誉等相关情况进行评审后确定施工单位。
9.2 评标
9.2.1评标委员会组成。采用公开方式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的确定,应当遵照招投标管理部门及有关法规的规定;采用邀请方式的,评标委员会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及其成员组成。
9.2.2评标应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执行。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9.3投标文件评审
9.3.1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资质、服务承诺、社会信誉及以往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
9.3.2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投标价格低于企业成本价(财务科核定)的投标,不予选择。提交投标文件的有效投标人少于三家的,应当重新招标。
9.4 定标
9.4.1评标委员会(评标小组)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推荐1—3个排序合格的中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1—3个排序合格的中标人,由各科室及煤站负责按《工程招投标中标单位审批表》报公司主管副经理、经理审批确定。
9.4.2根据主管副经理、经理审批签字的《工程招投标中标单位审批表》确定的中标单位,各科室及煤站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9.4.3以公开方式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办公室前期负责向政府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0. 授予合同
中标人确定后,由各科室及煤站经办,相关部门配合按照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日期以中标价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业务合同。
11. 招投标工作纪律
11.1招标人及公司相关部门、各职能工作人员不得向投标人及其他第三方透露有关招标的任何情况。
11.2 各科室及煤站编制的工程标底,编制人员应负责保密,不得向其他部门及任何无关方透露。
11.3 招标领导小组及其小组成员、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接受投标人任何形式馈赠。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公司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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