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8日02时30分许,胡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AOT***的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临颍县固厢北七里路口处时,与由西向南拐弯的蓝色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三轮车驾驶人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胡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于2021年10月14日,胡某某到临颍县交警大队自首,承认其9月28日在发生事故后逃离现场的事实。胡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
临颍县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判定胡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对其作出驾驶证记12分,罚款500元的处罚。经双方协商,胡某某赔偿电动车驾驶人王某某损失费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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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章,作者:OLAIYE,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beidanyezhu.com/a/181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