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阳杨洋,从2003年生完孩子那一年开始从事HR管理工作,至今已经有19个年头了,我认真总结了这19年来积累丰富的HR管理和家风家教、青春期教育的经验,每周无私的分享给HR 新手和对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保问题感兴趣的朋友,以及家有儿女初长成的年轻妈妈,希望给大家带来启发,少走弯路,少摔跟头。关注阳杨洋,让您更优秀!
最近有HR有新手问我:新员工无法提供与原单位的离职证明,可以录用他吗?
我首先跟大家解释一下,离职证明有什么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没有强制性规定必须提供离职证明才能录用,但是离职证明是确认员工已与原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的有力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规避企业因使用与其他单位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可是有些新员工原来单位,操作不规范,没有开具离职证明,或者说新员工不慎丢失了这个离职证明,有什么办法可以规避劳动纠纷呢?
我们在工作实践中经常用到以下几种方法,一种是令求职者在求职表写出原单位证明人的联系电话,以便进行沟通确认;另一种是在求职表加上承诺,声明与原单位无任何劳动关系及纠纷,如有虚假自行承担责任;第三种是出具社保证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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