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管理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管理办法,有哪些变化?

#税收违法信息#从2014年,税总就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分别在2016年和2018年,税务总局对该办法进行了两次修订,直到刚刚发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能看得出,国家不仅增加了失信主体的范围,同时也赋予了失信主体很多合法权益,比如对个人信息的保密;对失信主体享受的除述、申辩及告知的权利;还有对失信主体符合一定条件可以提前停止公布的条款等,这些措施的修订处处体现了“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

具体的变化如下:

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管理办法,有哪些变化?

一、更加保障了合法权益

事前保障知情权,规定在作出确定失信主体的决定前,告知当事人相关事由、依据、拟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事中保障异议权,及时复核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事后保障权,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的申请权,及时受理审核并告知审核结果。

在税收执法中,大到涉及刑事责任的移送环节,小到行政处罚环节,还有此次发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信息的公布,均有相应的告知程序,这些告知程序并非口头,而是为当事人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里面记录有相关的事实依据、采取的措施以及失信主体享有的权利等。

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管理办法,有哪些变化?

二、增加了个人信息保护

在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税务机关对在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个人信息依法保密。

三、提高了失信主体标准

把逃避追缴欠税金额由1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以上;把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由40万提高至400万元以上;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税款在100万元以上。

四、增加了税务代理人失信主体

增加了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便利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导致当事人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税务代理人纳入失信主体范围。

这是首次出现了将税务代理人纳入为失信主体的范围中,同时提示税务代理行业、各中介服务的机构在为纳税人服务时,要守法,不能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多方面的渠道,蒙蔽纳税人,使他们违法偷逃税款的话,代理人也要同样承担法律责任。

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管理办法,有哪些变化?

五、明确了可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条件

在公告中,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信主体或者其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

(一)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且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布满六个月的;

因此,知错就改,及时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就是好孩子,体现了国家的“宽严相济”“过惩相当”执法方向。

(二)失信主体破产,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

只要税款没损失,停止公布也无妨。在企业破产、重整或和解的过程,税收属于一般优先债权,在别除权、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等之后,优先执行,如果税款得到了清偿,是可以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的。

(三)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履行社会责任作出突出贡献的。

鼓励失信主体为社会作贡献,用做善事来将功补过。

例外情况:失信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前停止公布(在破产、重整、和解下税务机关受偿了除外):

(一)被确定为失信主体后,因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税务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五年内被确定为失信主体两次以上的。

这也体现了税收执法的严肃性,反复违法就不予宽恕了。

最后,大家在知晓了这些变化后,也要意识到所有违法行为、失信的记录均能成为企业的标签,在这个信息透明的大数据时代,几乎所有的违法信息都会公之于众,因此,只有守法经营,合法纳税,路才走得通,“省”下的税款将来会付出更大成本。

原创文章,作者:SXPPIT,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beidanyezhu.com/a/178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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