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保险法)

欢迎大家观看《社会保险法》解读系列课程四

上一节中我们介绍了我国的五大保险制度。分别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进行了简要说明。本节课我们一起来了解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

《社会保险法》解读系列课程(4-6)文字版

《社会保险法》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这里明确道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并阐明了社会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关系。下面我们来具体理解一下。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就是指,社会保险制度尽可能地将更多的社会成员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中来。就目前而言,政策全覆盖已实现,无论是刚出生的婴儿、未上学的儿童,还是学生、社会居民、灵活就业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老人都已覆盖在我国已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下面,“记录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显示出社会保险与每个人已息息相关。当我们呱呱坠地就需要加入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以呵护我们健康成长。当我们从学校步入社会就需要考虑自己的养老问题,或是参加工作加入五大保险制度中,或是零活就业选择加入灵活就业人员保险制度中,或是暂时未就业选择加入城乡居民保险制度中。当我们年迈到该颐养天年的时候又需要从社会保险制度中获取养老金,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同时也需要考虑医疗保险等问题。目前已然实现制度的全覆盖,但是法定参保人群参保全覆盖确实还需要社会全体力量共同努力。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保基本是指,社会保险制度是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需要为主。这是由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所决定的。不论是国家、企业还是公民共同筹集的社保基金,最终都是来源于人民的创造,其中大部分来源于当前在社会上工作的人的创造。若一味追求高待遇、高福利,势必加重社会劳动者的整体社会负担。因此,各项社会保险待遇需要根据当前实际情况,将有限的社会保险基金尽可能多的保障更多人群。对于个别特殊情况可以在社会保险制度外的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中去解决,例如之前我们提到的救济或救助制度。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多层次是指,社会保险制度除需要建立基本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外还必须建立补充型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和补充型商业保险制度。国家主导的五大险种主要以保基本为特点,通过建立补充型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充型商业保险,有利于发挥市场化手段,提高社会效率,提高保障水平,激发人们对更美好生活的向往。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可持续是指,社保基金安全,能够实现收支平衡,实现良性循环运转。在人口老龄化来临的时候,不给财政造成过大压力、不给企业和个人造成太大的缴费压力。这也反过来说明为什么社会保险制度坚持保基本。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是指社会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应该相互依存、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必须指明这里的社会保险水平至少应该包括缴费和待遇两个方面,正如社会平均工资的上涨就是社会在发展进步的一个表现,伴随着社会平均工资上涨,社保缴费基数或筹资计划作出同步调整,各项社保待遇也跟着实现调整。在面临特殊时期或特殊的经济社会现象的时候社会保险制度必须同步作出一定调整,比如疫情发生以来社保施行的“减”、“免”、“缓”就是这一特征的显著体现。

本节课程就到这儿,下节课再见,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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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节中我们从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四个方面以及从社会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关系了解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本节课我们一起来了解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与义务。

《社会保险法》解读系列课程(4-6)文字版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本条指明用人单位与个人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享受相关待遇及服务的权利。

一般说来用人单位需要履行如下的义务:1、登记义务,开办或创立单位、招用新职工、职工离职、信息变更都应该及时登记。2、申报及代扣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职工社保费应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并告知职工本人。3、缴费义务,用人单位应该依法给职工购买五大保险,其中养老、医疗、失业三个险种的缴费义务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工伤、生育二个险种的缴费义务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也同时享有如下权利:免费向社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要求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社保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需要履行如下的义务:1、登记义务,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应当向社保经办机构申办社会保险登记,并及时变更个人信息,失业人员应当持相关材料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2、缴费义务,应该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

个人也同时享有如下权利: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免费向社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要求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社保咨询等相关服务。

本节课程就到这儿,下节课再见,谢谢大家。

欢迎大家观看《社会保险法》解读系列课程六

上一节中我们了解了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与义务,本节课我们一起来了解国家对社会保险事业的规划、筹资渠道、财政保障和税收优惠四个方面的内容。

《社会保险法》解读系列课程(4-6)文字版

《社会保险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一是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支指出我国已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超过13亿人,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近10亿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之一的“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明确要求“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提高到95%”,又在第四十九章论述了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全文共12处提到“社会保障”一词。可见社会保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的重要地位。

二是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社会保险资金的主要筹资渠道有:社会保险费、财政补助、投资收益、滞纳金和其他渠道。

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社会保险费》第十三条中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2017年11月9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发〔2017〕49号文《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就是这一规定的具体实施。通知明确指出“首先以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转轨时期因企业职工享受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为基本目标,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今后,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可持续发展要求,若需进一步划转,再作研究。”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可见,国家通过各种政策支持为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大家大可不必为“养老金亏空”、“养老金不够发”的流言担心,相信党和国家有足够的能力保障社会保险事业必要的经费支持。

四是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一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缴费部分在所得税税前列支;二个人账户资金免收利息税;三社会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节课程就到这儿,下节课再见,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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