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老师(教师法全文)

11月29日,教育部官网发布了一份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此次修订,对于教育事业、对于教书育人的教师都有非凡的意义。

恭喜老师!《教师法》修订,职称和待遇有变化

首先要明确的是,“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这两个关键词,意味着修订部分暂时还不具备法律效力,待正式审议批准后才会正式成文。但不可忽视的是,最终稿一般不会在此之上进行大规模的改动。下面咱们一起来看看修改的9条,增加的20款分别都说了些什么。

一、修改内容(9条)

恭喜老师!《教师法》修订,职称和待遇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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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责使命”相关条款的修改,把教师“专业人员”的定位去掉了,提出了“为人师表”、“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新要求。这么说吧,既拔高了教师的定位,也对教师们提出了更高、更具体的从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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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基本义务”相关条款的修改,增加了“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国家安全教育”、“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的相关内容。顺应方向指引,学校接下来可以在这几个方向开展工作。可以想象的是,各学段考题当中,可能会增加这些方向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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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入职学历门槛大大提高了。幼师资格的门槛从中专提高到了专科;中小学教师资格从小、初、高进行分别规定,合并提高到了本科;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从本科提高到了硕士研究生。

此外,修订版中单独列出了各阶段职业教育的门槛。这从侧面反映了职业教育在当前阶段重要的地位,以及未来一段时间职业教育的新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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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版中大幅度增加了“教师考核”的相关内容,关键词有以下几个,“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心理健康状况”、“考核评价标准”。

联想到近两年频频见诸报端的部分教师行为出格、言论出格;部分学校的考核评价标准不够客观公正;不少地区教师心理状况堪忧等情况,这几个关键词指向哪里,也就不言而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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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收入”相关的条款更加细致了,特别提出“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并体现对优秀教师、班主任等特定岗位教师的激励”。联想到现实中很多老师对于学校绩效分配的不满,联想到班主任费那寒酸的金额,这句话是说给教育行政部门听的,还是说给校长听的,或者是说给一线教师听的呢?你琢磨琢磨。

修订版的最后一句话耐人寻味,最值得玩味的不是“落实”,而是“应当”,你再琢磨琢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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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待遇”条款中的第一句话中,修订版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替代了“教师”两个字。又一次特地提到了“心理健康”。联想到有人嘴里说的“只听说过学生心理不健康,没听说过老师也有类似状况”,我不得不多说一句话:教师的心理健康对整个教育体系意义重大,同样值得全社会关注。此外,教师务必找到适合自己的心理疏导方式。

恭喜老师!《教师法》修订,职称和待遇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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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待遇”条款中,“可以适当提高养老待遇”的对象,从“中小学退休教师”变成了“幼儿园、中小学退休教师”。学前教育的受重视程度在近些年越来越高,幼儿园教师的整体水平有望大幅度提高,自然需要提供相应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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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师待遇”条款中,此前的意思就是“谁办的学校谁来定”,修订版的说法更具体了,“应当按照公办教师标准”、“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为所聘教师建立职业年金”。

简单来说,民办教师也是教书育人的教育工作者,该保障的也要保障。但是说句实话,由于用工是合同制,所以校方依然是掌握话语权的那一方。

恭喜老师!《教师法》修订,职称和待遇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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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罚更加细化了,尤其是“不当言论”、“谋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品行不良”、“与学生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等提法,都是新出现的。两次提到“撤销教师资格证”也同样值得关注。

二、增加内容(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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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到第二十三条之间的新增内容,聚焦的是教师荣誉、权利义务、教师资格证和职称竞聘。

“教师荣誉”方面,教师岗位需要下有经济保障,上有精神奖励。设立“国家教师奖”、授予各种不同的荣誉称号,有利于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也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权利义务”方面,提到对学生,要“公正评价”、“平等对待”、“科学管理”;对自己,要多学习,不能止步不前。提到了老师在“校园欺凌”、“家庭教育”中的作用,还鼓励教师不要做“范跑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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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方面,近几年的教师资格证考试有一些变化,尤其是部分优秀师范院校和师范专业经过认证可以按照等级免除全部或者部分考试科目,对于优秀的师范生来说,这是个利好消息。与之对应的是,对于教育学研究生,经考核后直接发放教师资格证。

“职称”方面,初级职称和中级职称不需要再竞聘了,只要工作到年限,满足考核标准,就可以自然而然地获得初级和中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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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到第四十八条之间的新增内容,主要聚焦的是岗位聘任、教师合同、教师培养、教师保障。

“岗位聘任”方面提到的“性别比例”一词很值得琢磨,师范院校都是女多男少,中小学和幼儿园里男老师远远多于女老师,如果按照一定的性别比例招聘,在笔试上普遍不占优势的男生,将有更多机会走上讲台。

“教师合同”方面,备受关注的“临时聘用”期限不超过一年,与正式合同的不低于三年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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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培养”方面,有两个明显的信号,一是鼓励高层次综合大学举办师范教育,二是加大公费师范生培养力度。所以,如果有一天清华、北大开始招收师范本科生,你别觉得奇怪;如果有一天师范院校增大公费师范生的招生比例,压缩非公费师范生比例,你也别觉得奇怪。

“教师保障”方面,明确提到“不得安排教师到与教育教学无关场所开展相关工作,不得安排教师从事学校以外的执法、执勤或者与教师职责无关的工作”。教师如果被安排了类似的工作,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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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而言之,教师的地位将会继续上升,各方面的待遇和保障会继续加强,同时教育行政部门对于教师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和增加的相关内容,你怎么看呢?来评论区聊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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