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刑法236条和237条是什么)

昨日下午(2019.07.11)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消息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新城控股的前实控人王振华、介绍人周燕芬批准逮捕。

“零口供”猥亵儿童案一审被判两年,事实正义与法律正义如何平衡

警方通报称,2019年6月30日22时许,上海普陀警方接王女士报警,称其女儿被朋友周某某(女,49岁,江苏人)从江苏老家带至上海并入住一酒店,后其女儿在房间内遭到一男子猥亵。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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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案件的隐蔽性VS.对未成年人的倾斜保护

猥亵儿童案件普遍存在隐蔽性强、证据单一的特点。犯罪嫌疑人往往看准了被侵害儿童对事实认知不清、地点隐蔽、没有证人、没有监控等特点,对犯罪事实予以全盘否认。以一种“没有证据,你能奈我何”的态度向司法正义与社会道德公然叫嚣。

Tips:法律事实客观事实

“客观事实”,就是原本发生的,在意识之外,不依赖人们的主观意识而存在的。“法律事实”就是用证据支撑起来的事实。

案件的发生通常是在若干时间以前,律师、法官都不可能在场,已经发生的事也不能再重现。因此,法院只能依据现有的客观材料(证据),来判定案件事实的真伪。如此一来,一个案件事实的客观性与法律事实之间是有距离的,甚至有非常大的距离,更有的完全背离客观事实。比如法学生的必读案例:辛普森杀妻案,所有人都知道人是他杀的,但是没有可用的证据。

“零口供”猥亵儿童案一审被判两年,事实正义与法律正义如何平衡

辛普森案庭审照片

目前,关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的罪名主要涉及两个: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分别来自《刑法》第236条、237条。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可以看出,不管是性侵还是猥亵,法律都加大了对侵犯未成年人权利的惩罚力度。此外还有一部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性侵意见》)。但是这一意见没有明确加重情节之“情节恶劣”的标准,也没有明确猥亵儿童罪加重情节之“其他恶劣情节”也缺乏标准,造成司法实践中无法认定或处理意见不统一。

“零口供”猥亵儿童案一审被判两年,事实正义与法律正义如何平衡

“零口供”猥亵儿童案近日宣判,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排除合理怀疑

近日,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检察院对一起“零口供”猥亵儿童案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两年有期徒刑。

如何在客观证据缺乏的情况下有效构建证据链条,是本案最值得研究之处。

案发时被害女童仅有6岁,案发时为寒冬的下午3点,女童在其居住小区广场玩耍,65岁的男性孙某系案发小区卫生保洁员,乘无人之际对女童进行猥亵。孙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实。

案子立了,犯罪嫌疑人也被采取了强制措施,但取证却难。没有人证、没有监控录像、猥亵行为没有造成医学上的严重后果,犯罪嫌疑人始终“零口供”,都让案件办理难上加难。

“零口供”猥亵儿童案一审被判两年,事实正义与法律正义如何平衡

审查起诉过程中,承办人坚持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构建证据链条,重点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合理性、完整性、年龄适应性,以及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性,认真分析被告人拒不认罪的原因,从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相互关系、被告人的前科情况、周围群众反映情况、没有及时报案的原因等方面入手,分析论证案件证据。承办人认为,综合全案证据,足以排除合理怀疑,能够认定被告人猥亵儿童的犯罪事实,应当以“零口供”提起公诉。

点评:

排除合理怀疑是一个非常高、非常难的证明标准,一般只适用在刑事犯罪上,为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尤其我国是保留死刑的国家,死刑的刑罚具有不可逆性,所以刑事审判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完整的证据链,且证据来源的程序必须合法。
刑诉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零口供”猥亵儿童案一审被判两年,事实正义与法律正义如何平衡

对于从重从严的“情节恶劣”的认定

《刑法》第236条第3款规定的五种加重情节看,将“情节恶劣”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被侵害人数、在公共场所当众、侵害次数、侵害造成的后果等。而《性侵意见》也正是从这几方面出发,并结合了实践中多发的另外几种情形。

25.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起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之李沛新猥亵儿童案中

被告人李沛新与何某某的母亲张某某登记结婚,与何某某形成共同家庭生活关系,其不仅不履行应尽的保护职责,还对年仅10岁的继女实施猥亵,为法律所不容,亦严重违背人伦道德。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零口供”猥亵儿童案一审被判两年,事实正义与法律正义如何平衡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最高人民法院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之李吉顺强奸、猥亵儿童案中

被告人李吉顺作为人民教师,对案件中的被害人负有教育、保护的特殊职责,但其却利用教师身份,多次强奸、猥亵多名幼女,其犯罪更为隐蔽,被害人更加难以抗拒和揭露其犯罪;本案被害人年龄介于4至11周岁之间,均为就读于小学或学前班的学生,李吉顺利用被害人年幼、无知、胆小的弱点,采取哄骗的手段在校园内外实施犯罪,严重摧残幼女的身心健康,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在被侵害的幼女中,有多名农村留守儿童,作为弱势人群,更易受犯罪侵害,李吉顺针对她们实施犯罪,后果更加严重;李吉顺在一年多时间内,多次强奸、猥亵幼女,人数多达26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核准李吉顺死刑。

“零口供”猥亵儿童案一审被判两年,事实正义与法律正义如何平衡

电影《熔炉》剧照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安徽省合肥市中院2016年发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之空巢老人周某某猥亵儿童案中

被告人是大家俗称的所谓“空巢老人”,受害人是农村留守儿童,此类事件在这两类人身上频频发生,折射出我国在未成年人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保护上的缺失,同时也能给我们促进未成年身心健康发展以启示意义。

“零口供”猥亵儿童案一审被判两年,事实正义与法律正义如何平衡

(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中的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检例第42号)打破奸淫幼女未达到三人不能认定为“情节恶劣”的形式标准,主张:

“本案中,被告人具备教师的特殊身份,奸淫二名幼女,且分别奸淫多次,其危害性并不低于奸淫幼女三人的行为,据此可以认定符合‘情节恶劣’的规定。”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零口供”猥亵儿童案一审被判两年,事实正义与法律正义如何平衡

法律法规着力于保护未成年人,但相关的责任主体也要行动起来,学校。家庭等教育主体应当教授未成年人相关的自我保护知识,从而对未成年人进行正确的引导和教育,防患于未然。法律惩罚毕竟是事后救济手段,只有在先预防,才能真正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零口供”猥亵儿童案一审被判两年,事实正义与法律正义如何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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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猥亵儿童案一审被判两年,事实正义与法律正义如何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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