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曾经因为2018年12月在高铁上“霸铺”而被广为报道的罗某,最近再次见诸媒体。原因是他不满央视的报道,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央视告到法院,近日有了二审判决。
法院终审认为,央视对涉案事件的宣传、报道、评论行为,不构成对罗某名誉权的侵犯。
结合该案,我们来聊一聊媒体报道的侵权问题。
任何人都享有名誉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和晓科:首先必须明确的是,无论是在高铁上“霸铺”,还是有其他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并不妨碍他们依旧享有名誉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而本案中的被告方,央视作为媒体和其他新闻媒体一样,其新闻报道行为也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也就是说,新闻媒体并不会因为是在从事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即使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也可以免责。
对此《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同时,即便采取了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被侵权的主体还可以要求新闻媒体承担其他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媒体进行客观报道不侵权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除非有捏造歪曲事实、使用侮辱性言辞等情形,否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李晓茂: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也就是说,损害名誉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侮辱,二是诽谤。
所谓侮辱,是指故意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贬低他人人格的行为;
所谓诽谤,则是指因过错捏造、歪曲事实或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一般来说,上述侮辱和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民事主体实施的,方可认定为对其名誉的损害。至于侮辱和诽谤的具体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是其他形式。
在高铁上“霸座” “霸铺”是强占了其他乘客的座位或者铺位,本身就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了其他乘客的合法权益。
另外,此类行为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高铁乘坐秩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是一种治安违法行为。本案的原告罗某就因为“霸铺”及相关行为,遭到了行政拘留。
因此法院认为,央视对罗某乘车被拘进行报道,是在履行新闻媒体的监督职责。
报道中所播放的影像资料来源于公安机关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记载的画面,其并未对该事件过程中罗某的言行进行篡改、虚构,该报道遵守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客观性原则,报道行为合理、合法。
央视在报道中用“霸铺”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等词语,都是职能范围内作出的与客观事实相符的评价,与所对应的事件结果相匹配,意在宣扬倡导良好的社会风气,不属于对罗某的侮辱、诽谤性语言。
除了本案之外,以往也曾发生过明星等公众人物起诉媒体侵犯名誉权的案件。
对此司法实践中有意见认为,作为公众人物对于媒体的报道乃至负面评论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当然,这方面在法律层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也不侵犯肖像权
《民法典》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明确“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其中就包括“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潘轶:本案虽然罗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但类似事件不仅涉及名誉权,还涉及肖像权问题。
那么,媒体未经当事人同意,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了当事人的肖像,是否可能侵犯其肖像权呢?
关于肖像权,我国《民法典》是这样规定的: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在早年的《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中,肖像权侵权都需要“以营利为目的”。但在此后的《民法总则》和目前实施的《民法典》中,对于侵犯肖像权已经不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这一前提,只要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或者是丑化、污损、伪造他人肖像,就可能构成侵犯肖像权。
但《民法典》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明确“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其中就包括“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因此,如果电视节目的报道中公开了罗某的肖像,即使没有采取打马赛克等措施,只要是客观呈现,没有丑化、污损其肖像,即使未经罗某同意,从法律层面来看,也不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犯。
■链接
高铁“霸铺”被报道 男子起诉央视被驳回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针对罗某的高铁“霸铺”的行为,央视此前进行了专门报道。后罗某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央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并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罗某全部诉讼请求后,罗某不服提起上诉。12月6日,北京一中院终审驳回了罗某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018年12月,罗某乘坐高铁因过站超乘未下车,被乘警要求补票并出示身份证,罗某拒不配合,伴有不文明语言,并做出抢夺摄像设备等动作,双方发生争执。列车在停站期间,派出所将罗某查获,并给予罗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央视对罗某乘车“霸铺”及被行拘一事作了专题报道,并被相关主流媒体转发。罗某称,央视报道不实,侵犯其名誉权。央视认为,作为我国重要的新闻媒体机构,其对涉案事件的报道内容客观准确,报道行为是在履行新闻监督之责,未侵犯罗某名誉权。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央视对罗某乘车被拘进行报道,是在履行新闻媒体的监督职责,报道中所播放的影像资料来源于公安机关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记载的画面,其并未对该事件过程中罗某的言行进行篡改、虚构,该报道遵守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客观性原则,报道行为合理、合法。央视在报道中用“霸铺”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等词语,都是职能范围内作出的与客观事实相符的评价,与所对应的事件结果相匹配,意在宣扬倡导良好的社会风气,不属于对罗某的侮辱、诽谤性语言。
因此,央视对涉案事件的宣传、报道、评论行为,不构成对罗某名誉权的侵犯。
据此,北京一中院依法驳回了上诉人罗某的全部上诉请求。
来源 | 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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