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李沧区中心医院连遭处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根据信用网站公示信息,因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规定,青岛市李沧区中心医院接连受到处罚。

青岛李沧区中心医院连遭处罚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青环李罚字〔2022〕5号行政处罚显示,2021年11月16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李沧分局执法人员鄢长健、江楠检查发现位于青岛市李沧区兴城路49号的青岛市李沧区中心医院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处罚裁量表的规定,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对其罚款 2 万元。

另据青卫医罚字〔2021〕0004号处罚,青岛市李沧区中心医院存在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2002年9月1日施行)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2002年9月1日施行)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给予其警告的处罚结果。

青岛李沧区中心医院连遭处罚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资料显示,青岛市李沧区中心医院位于青岛市李沧区兴城路49号,法定代表人为脱皎,登记机关是青岛市李沧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经营范围:内科诊疗与护理.外科诊疗与护理.妇产科诊疗与护理 骨科诊疗与护理.神经内科诊疗与护理.小儿科诊疗等。

(一点资讯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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