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刑事律师(安全事故罪)

四川刑事律师:四川省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立案量刑标准

本文由胡云律师团队编辑整理(胡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管理委员会主任、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执业二十年,长期专注于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及代理。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辩护及代理)

四川刑事律师:四川省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立案量刑标准

四川省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版)(刑法139条之1)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四川刑事律师:四川省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立案量刑标准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四川刑事律师:四川省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立案量刑标准

原创文章,作者:GSMZQG,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beidanyezhu.com/a/16121.html

(0)
GSMZQG的头像GSMZQG
上一篇 2024-12-17 21:56:13
下一篇 2024-12-17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分享本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