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都不靠谱(借名贷款)

有房产者有恒心,中国人对购房的热衷始终不减,有的人为了买房办理“假离婚”,也有人为了买房借用他人之名,借名买房也成为房屋纠纷中的热点问题,那么借名买房是不是一律不靠谱呢?

借名买房都不靠谱,全是徒劳?

2021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就(2021)最高法民申3543号案件作出裁定,明确“借名买房”不存在规避限购政策或违背公序良俗情形的,应认定借名人系实际房屋权利人。

【基本案情】

罗士奇借用陶慧君的名义买房,房产登记在陶慧君的名下,后在法院执行陈武平与陶慧君、罗利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该房产,罗士奇对(2019)赣01执恢2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不服,遂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停止对东湖区房屋的拍卖。南昌市中院作出(2019)赣01执异119号执行裁定书,认为案涉房产登记在陶慧君名下,且罗士奇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案涉房产为其所有,故罗士奇提出的异议不能排除本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从而裁定驳回罗士奇的异议请求。罗士奇对裁定书不服,向南昌市中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法院驳回罗士奇的起诉,二审法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停止对南昌市东湖区叠山路532号1号楼1902室的拍卖。陈武平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陈武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遂裁定驳回陈武平的再审申请。

【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亦仅是一种推定效力,登记行为本身不产生物权,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为真正权利人时可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的推定,维护事实上的真实。

具体到本案,罗士奇与陶慧君之间存在借名购房关系,罗士奇也提供证据证明其系案涉房屋实际出资人及占有人,案涉房屋因尚未还清银行贷款未及时变更产权登记。且罗士奇通过借名买房,将真实物权登记于陶慧君名下,并非为了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国家、地方政府限购政策,亦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之规定,当物权登记与实际权利状况不符时,以实际权利状况为依据认定事实的情形。故二审判决据此认定罗士奇为案涉房屋实际权利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借名买房都不靠谱,全是徒劳?

【结语】

由此可见,并非所有的借名买房都不靠谱,若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协议,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诉争房产首期房款、按揭款以及其他相关款项等实际由借名人支付,且不存在规避限购政策或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可认定登记在出名人名下的房屋属于代持有性质,房屋应归借名人所有。但,借名买房风险极大,尤其当下房屋价值巨大,借名买房应慎之又慎。若实在不得已而为之,建议签订书面协议,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购房款,保存好支付凭证,并在房屋可进行过户的情况下,尽早过户至借名人的名下,避免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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