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版解读(二):选择采购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版解读(二):选择采购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版解读(二):选择采购方式

1999年在出台招标投标法时,采购人对招标的意识非常淡漠,很多人不懂招标,不想招标、不愿招标的想法非常普遍。很多采购人想方设法规避招标甚至抵制招标。为此在招标投标法立法时针对这种情况在第四条作出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至今已经二十年,当年“不懂招标、不想招标、不愿招标、想方设法规避招标或者抵制招标”的情况已经发生了根本的转变。根据统计,目前各地工程建设项目中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已经达到了“应招尽招”。很多地方甚至还出现了过度招标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一些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把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扩大到了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物业服务公司等不属于招标范围的内容,或者降低了施工400万元、货物2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100万元的招标限额标准,有的甚至10万元的货物也要求采购人进行招标。二是有些采购人为了免责,也主动把一些不应招标的采购项目拿来招标。由于过度招标,一方面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和效率的损失,另一方面还造成虚假招标、招标走过场、供应商陪标、围标串标、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除了过度招标外,还有一种现象就是行政部门对采购人选择采购方式进行干涉。对于不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采购人应该有选择采购方式的自主决策权。但是现实中有些行政部门还是忍不住要伸出那只“咸猪手”,或者要求企业把不应招标的项目拿来招标,或者为企业指定其他采购方式。因此,修订草案增加了“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出项目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自主确定采购方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实际上对于企业采购人而言,可以选择的采购方式很多。除了招标方式以外,采购人可以选择的采购方式包括谈判采购、询比采购、竞价采购、直接采购等。采购人还可以采用框架协议的形式组织采购活动。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而言,其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工程的,如果不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工程,就应该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以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工程的项目,采购人也可以像企业采购人一样,选择谈判采购、询比采购、竞价采购、直接采购等方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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