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国函〔2018〕56号文,在文中规定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投标法》第64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中标无效,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无效呢?最高法进行了认定。
关键字:最高法 | 建设工程合同 | 招投标法
案例简介
长峰公司是发包人,海南四建公司是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才履行招投标程序,按照发改委2018年56号文的要求,涉案工程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
最高法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三类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五十五条规定,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涉案工程是大型住宅小区,属于必须招标投标的项目,但长峰公司与海南四建于2010年6月5日签订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10年8月20日才履行了招标投标程序,违反了招投标法的规定,中标无效,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案例索引
在中国文书裁判网上,搜索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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