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民事诉讼监督指南(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等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范围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仅限于不予受理裁定和驳回起诉裁定)、调解书,经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法院决定再审后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2.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3.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范围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仅限于不予受理裁定和驳回起诉裁定)、调解书,且经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后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2.当事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
3.当事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民事诉讼监督申请的情形
1.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包括人民法院以此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情形;
3.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4.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5.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6.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7.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8.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1)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2)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9.对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不服,申请对该裁定进行监督;
10.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四、对一审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申请诉讼监督的,依法应当受理和不予受理的情形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的,即便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人民检察院也不应当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2.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3.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4.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
5.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
6.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7.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申请民事诉讼监督指南(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等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坚持同级受理的原则
1.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2.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原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3.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二、申请民事诉讼监督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监督申请书(根据当事人人数提交份数)。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二)当事人身份证明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相关法律文书
1.与原件核对无误的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复印件;
2.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申请监督的,应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再审裁判文书复印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提出监督申请的,应提交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出监督申请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再审受理通知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提出监督申请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3.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书。
(四)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应附证据清单(注明名称、页数),说明证据来源及证明的内容。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当事人应当在限定的期限内补齐,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三、其他注意事项
1.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的民事诉讼监督申请,并不必然会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和检察建议。是否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由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根据客观事实和相关证据,经过实体审查后依法作出;
2.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但再审后是否改变原裁判结果由人民法院审理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是否再审或者再审后是否改变原裁判结果由人民法院审理决定;
3.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案件,包括2013年民事诉讼法实施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注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已于2021年8月1日起实施,《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同时作废。
(3+1) 对于当事人不服从同级人民检察院不予监督受理决定的,可以自收到不予监督受理后一年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
法律依据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法文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 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
(3+2) 民事复查申请的法定事由 :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经初核,发现可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移送本院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处理: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五)有证据证明检察人员办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
(六)其他确有必要进行复查的。
(3+3) 申请抗诉监督的时效 :
据[2001]高检民发第4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申诉人对于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二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省级人民检察院应不予受理。
检察机关| 民事诉讼申请监督须知
一、申请主体资格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申请人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当事人申请监督,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代理人。
二、申请所需材料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民事监督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包括: 1、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二)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三)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三、受理范围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四、不予受理情形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四)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五)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六)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七)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八)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五、管辖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之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均有管辖权。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六、受理部门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之规定: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原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七、审查部门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民事检察部门负责对受理后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进行审查。
八、审查期限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十六条之规定: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 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和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的审查期限,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九、中止审查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七十四条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 (一)申请监督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申请监督的; (二)申请监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四)其他可以中止审查的情形。
十、处理结果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二)提请抗诉; (三)提出抗诉; (四)提出检察建议; (五)终结审查; (六)不支持监督申请。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理检察程序 :
(一)案件受理
1、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
(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2、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
(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2)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3)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复杂或者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直接受理。
(二)立案
1、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3)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2、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
(三)审查
1、人民检察院立案以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或者行政诉讼活动进行审查。
2、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确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
3、人民检察院认为申诉人应当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申诉主张的,可以要求申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申诉人逾期无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诉。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收据。
4、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活动应当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共同进行。调查材料应当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 :
(1)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3)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4)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5、民事、行政案件审查终结,应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情况作出抗诉或不抗诉的决定。
6、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抗诉的案件,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
(1)直接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通知当事人;
(2)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送达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接到《不抗诉决定书》以后,应当通知当事人。
(四)提请抗诉
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抗诉或者不抗诉决定。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检察长批准。
2、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人民检察院。
(五)抗诉
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有权提出抗诉。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由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六)出庭
1、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2、人民法院就抗诉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以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再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并填写《抗诉再审判决(裁定)登记表》。
提起抗诉后能否收到抗诉书?
一、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职权,认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决确有错误,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予以纠正而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抗诉机关首先要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抗诉,即人民检察院必须制作抗诉书。然后需要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后向原审的人民法院递交相关的抗诉书的时候,将抗诉书抄送给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就可以了。如果上级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原判决、裁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二十五条 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决定: 1、原判决、裁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原判决、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作出不抗诉决定; 3、符合本规则第八章规定的检察建议条件且确有必要的,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检察院对案件抗诉或发出检察建议后,检察院还做哪些工作?检察院在再审中发挥什么作用?再审裁判作出后当事人是否还有救济路径?这些问题,都涉及当事人实体权益在再审中能否得到最终保护。了解和运用好抗诉后程序,对于促进案件改判,有重大意义。
二、为什么没有收到抗诉书?
很多经历过抗诉程序的当事人,有一件事情通常感觉比较意外。在检察院案件审结后,自己收到了检察院的信件,激动人心的打开,却只见到一份《通知书》,通知的内容是告知案件已经向法院抗诉。当事人最想看到的《抗诉书》却没有踪影,检察院以何理由提出抗诉,当事人第一时间并不能知晓。
这个意外当然不是检察官的疏忽,而是抗诉程序里的明确规定。《监督规则》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在决定抗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抗诉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第一,当事人只能收到一份告知已经决定抗诉的通知书,通知书里的信息,包括什么时间提出抗诉,及向哪级法院提出了抗诉。第二,抗诉书连同抗诉书副本,检察院都只发送给法院。
最终,监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可收到的抗诉书,是由接受抗诉的法院发送给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办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再审裁定,在向当事人送达再审裁定时一并送达抗诉书。因法院接收抗诉案件材料、进行立案登记、分案和组庭等诸多前置程序,检察院抗诉到当事人收到抗诉书,通常有一个月甚至数月的时间迟滞。当事人渴望充分围绕抗诉书准备即将到来的庭审,期待早日知晓抗诉书内容愿望,只能通过两个路径实现:一是跟进法院进展,争取早日从法院处取得抗诉书;二是口头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了解抗诉主要理由。
第一 、仅给当事人发送通知书的原因在于,检察院认为民事检察监督权的本质是公权力对公权力的监督,对当事人权益救济是“副产品”。检察院抗诉作为启动再审程序的一种方式,仅需将抗诉书送达法院,达到启动再审的效果,并不需告知当事人抗诉的理由。
第二、当事人对检察院抗诉理由有异议的,例如认为抗诉理由没有针对申请监督事由提出,认为抗诉理由遗漏了法院主要问题等,均没有途径提出异议。当事人还可自行提交再审申请书,对抗诉中不涉及的理由和观点,可以在再审申请及再审庭审中提出。
第三、有一类监督文书,申请监督人可能始终无法获得相关内容——执行监督的《检察建议》以及审判程序违法类的《检察建议》。根据《监督规则》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条,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及审判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的,均应当制作《检察建议书》,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而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法院针对上述两类检察建议,仅有审查回复检察院的义务,并无通知当事人的义务。实践中,通常在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并且举行听证的情况下,当事人方能了解检察建议的内容。当然,如当事人主动向法院了解情况,法院通常也会口头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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