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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看守所、拘留所这些都是很容易导致大家混淆的机构,这两个机构都是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之内的,对于收押羁押到看守所拘留所的行为人一般都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并且一般都是刑事类的行为案件。那么关于看守所收押条件都有哪些呢?
看守所收押条件
根据《看守所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
因此,有述条件之一的,看守所不予收押,具体以当地县级以上或者公安机关指定医院的证明为主。
如果造有人造假,受害人可向检察院反映,对犯罪嫌疑人重新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 看守所对人犯收押前,应当由医生对人犯进行健康检查,填写《人犯健康检查表》,凡具有《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机关依法作其他处置。对于收押后发现不应当收押的,提请办案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对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犯,由办案机关负责鉴定。
第六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时,看守干警必须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严防不利于看守所安全的物品带入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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