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花季少女的15岁,正是一朵鲜花含苞待放的时刻。
而对于小丽(化名)来说,本应该享受着青春的阳光和雨露的她,却没曾料想,因为那缥缈的“明星梦”,差点断送了自己美好的一生。
在2013年,众多媒体曝光了一则令人闻之毛骨悚然的新闻。
福建福州某演艺公司老板郭某,将两名年轻女子拘禁于一个偏僻狗场地窖。
事件回放:少女惨遭囚禁,挣脱铁链逃离魔窟
2013年7月29日晚上7点多,在福州新店镇涧田村的省农科院海峡现代农业示范园内,老吴忙完工作准备回家。
忽然,他看到一个十五六岁的少女慌慌张张地向他跑来,全身发抖,女孩没有穿鞋子,一只脚上还绑着铁链,嘴里说着求救的话。
女孩向老吴借手机,不巧老吴的手机没电了,于是老吴赶紧向女孩指明了下山路线。
过了几天后,老吴才从新闻中得知,这个女孩叫小丽,刚从地狱般的经历中逃离出来。
小丽通过老吴指引的路线回到了表姐家,惊魂未定般嚎啕大哭起来。
待情绪稍微稳定后,表姐才得知,这个本想着趁暑假来做兼职赚零花钱的表妹,到底经历了些什么。
小丽家在农村,家里的经济状况不是很好,得知表姐在福州打工,便前来借住表姐的出租房,想要利用暑假的空余时间打些零工。
小丽虽然是个乡村姑娘,但却生得面容姣好、眉清目秀。
在寻找兼职工作的途中,小丽看见了一则路边广告,是一家演艺公司正在招新人。
小丽联系了广告上留下的电话,由此认识了这家演艺公司的老板郭某。
通过面试后,小丽开始参加“培训”,基本都是由郭某带她到出租房练舞,或偶尔去娱乐场所看模特走台等。
7月29日上午,郭某说有一个演出机会,报酬270元。
中午的时候小丽找到郭某,却被郭某带至郊外半山腰的一处院子里。
郭某露出凶恶的表情恐吓小丽说道:这里四周都是坟墓,进来的人是出不去的。
随即,郭某接了一通电话后离开,将小丽锁进地窖。
大约一小时后,小丽估计郭某已经离开,努力挣脱了铁链,仓皇失措地逃离了那阴森恐怖的地窖。
在表姐的陪同下,小丽来到派出所报警,并立即带着民警前往地窖,将另一名被囚禁的女子曹某解救了出来。
曹某被救时,身上多处有伤,模样凄惨。
曹某曾在福州某桑拿洗浴中心工作,2013年初认识郭某,偶尔会有联系。
某日早上,郭某称要带其去高尔夫球场玩,并给予1000元的小费,却不料被带到这个曾经是狗场的农院里,并被囚禁到地窖中。
曹某也试着反抗,她不肯进地窖,但只招来郭某的一顿毒打。
曹某感觉生不如死,却只能以泪洗面,直到小丽的成功逃脱,才使她也得以脱离这现实炼狱。
警方到达时,现场并没有发现郭某的踪迹。
曹某告知民警,郭某在晚上九点多回来过,发现小丽已经逃出去了,于是向曹某索要钱财,未果后离去,想必是料到小丽一定会报警,准备出逃。
人面兽心:演艺公司老板色迷心窍,租农舍囚禁年轻女子
事发后,郭某逃至晋江市,直到2013年10月15日,经过警方78天的追捕,郭某终于落网。
郭某1965年生于河南省孟津县,高中文化,多年前他和妻子来到福州发展,两人合开了一家演艺公司。
因工作原因,郭某身边都是年轻貌美的小姑娘,逐渐起了色心。
但苦于妻子也一同参与事务,于是便挖空心思想着如何借职务之便,来满足自己的欲望。
2013年7月,他租下了农科院后山下的一个院子养狗,并在院里和屋里各挖了一个地窖,对外称要养蛇和变色龙等冷血动物。
7月28日晚上,他在睡前想起桑拿女孩曹某和新入职的小丽,计划把她们骗到狗场关起来。
曹某是29日上午被郭某骗至木屋处的,小丽则在中午时分被郭某接过来。
好在后来郭某被一个电话叫走,小丽十分艰难地挣脱了锁链,逃离出来,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法网恢恢:郭某犯罪事实确凿,同时触犯多项罪名
郭某被抓捕归案后,交代了全部的犯罪事实,并供认不讳。
在案件审理中,检察院基于各种事实,发现郭某涉嫌同时犯下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等多项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此案中,郭某违背二人意志,强行将小丽、曹某二人锁至地窖,对曹某存在殴打和侮辱情节,更应从重处罚。
郭某强行欺凌曹某,事实确凿,而郭某在实施侵犯时,还殴打了挣扎的曹芬,因此他还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如果案发时小丽还未满14岁、而郭某又达到了目的,涉嫌侵犯幼女,罪责会更重,量刑起步将会在十年以上。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非法拘禁期间,郭某心知事情已经败露,向曹某索要钱财,还在逃离现场时带走了两被害人的手机,此行为触犯了抢劫罪。
当地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和强奸罪,对郭某提起公诉。
经过有关部门的一系列取证,最终,法院作出了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判决后郭某没有上诉。
2022年,郭某仍在服刑期,在狱中接受改造后,他表示悔不当初。不仅演艺公司停业倒闭,妻子也早已离他而去。
本来有着一手好牌的他,现在却人财两空。
而他最万分悔恨的,则是对于两位曾经被他伤害的年轻女孩,他知道,也许坐多少年的牢都无法弥补,他受到的法律制裁,也是罪有应得。
小丽和曹某在案件审判后都离开了福州,小丽在经历此事后,曾有一段时间的心理创伤,但她也从此得到了深刻的教训。
曹某辞去了桑拿店的工作,回到老家,找了一份普通工作,过上不富裕但安稳踏实的生活。
“明星梦”没有真正的捷径可走,“外出陪玩小费”背后是狼张开着的血盆大口。
果一个人生来本平凡,却爱做不切实际的梦,那必将摔得头破血流。
警钟长鸣:拐卖妇女问题不容忽视
2010年4月,公安部在全国开展“打拐”专项行动。
截至当年9月6日,全国公安机关共侦破拐卖儿童妇女案件1.35万起,打掉2398个拐卖儿童妇女犯罪团伙,共解救被拐卖妇女10621人、儿童5896人。
2018年,中国公安机关立案的拐卖妇女、儿童刑事案件5397起,为五年来最低。但这依然意味着,每天都有约15名妇女或儿童被拐卖。
从官方发布的最新数据中可以看出,妇女儿童被拐卖的情况是处于连年下降趋势的:从2013年高峰时立案超过2万起,到2019年则下降至4571起,仅占当年刑事立案数的1%,较2018年5397起再减少15.3%。
随着近年来刑事侦查技术的提高,大数据和高科技广泛应用于警务实践,公安部门查找失踪被拐人员的技术手段不断丰富。
特别是DNA检验技术及数据库建设处于世界先进水平,检验方法稳定可靠,个体识别精准高效,成为查找认定亲缘身份最准确的方法。
但即使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呈现大幅下降,问题依然值得被重视。现如今社会上的各种诱惑纷繁复杂,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层出不穷。
尤其是在无数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少女身后,依然有着无数双虎视眈眈的眼睛在盯着。一旦羊入虎口,后果不堪设想。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相关规定为: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其他恶劣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此案中的郭某是为了发泄自己的欲望非法拘禁了两位被害人,而在其他许多真实案件里,常有年轻女子由于受到金钱诱惑等投入犯罪分子的布下的陷阱,被卖到贫困山区甚至国外穷苦之地,本该灿烂美好的人生从此被毁。
即使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留在她们内心的创伤,或许用一生都无法抹平。
所以,正确抵制不良诱惑、掌握判断危险的能力以及遇险后如何自救等,是现如今青少年需要重点学习的内容之一。
而各类公共媒体更应起到普法教育的作用,即便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国家大力打击此类犯罪的同时,人们也更要学会如何保护自己和身边的人。
愿黑暗之处遍布阳光,让每一朵青春之花都能快乐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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