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调低高利贷利率为15(高利贷利息多少)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并在会上发布了最新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的《规定》中最引人瞩目的一条当属高利贷利率的界限范围,新规执行后,我国司法上对于高利贷的利率的界限修改为: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国家调低高利贷利率为15.4%,以前借的超15.4%如何处理

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发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8月我国一年期LPR利率为3.85%,那么四倍值即为:3.85%*4=15.4%,也就是新规执行后,我国的高利贷利率限额相比于原来的36%直接夭折了一半以上。因此新规发布后,不少借款者喜极而泣,毕竟以后借款的利息压力会大大下降,但让更多借贷人关注的则是之前已经发生借贷的案件,要如何办?是按照新规还是按照旧规?

国家调低高利贷利率为15.4%,以前借的超15.4%如何处理

正常来说,法律都是法不溯及既往,这个规定适用于全球各国,简单的来说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也就是说正常的情况下,此次新规执行后只适用于法院新受理的案件,即2020年8月20日后受理的案件才适用新利率规定,其实此次也是。不过此次新规在第三十二条给出了一个特殊的补充:本规定施行后,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这点很多人带有疑惑性,到底是什么意思?

国家调低高利贷利率为15.4%,以前借的超15.4%如何处理

很多人不理解,为什么在第32条中要特别提到2019年8月20日,这主要系因为根据[2019]第15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自2019年8月20日起,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才开始按新的形成机制报价并计算得出并对外发布。因此,此前民间借贷已经约定了超过四倍LPR但不到24%的利率,债权人如在新的修改决定施行之后提起诉讼,即便借贷行为发生时尚不存在LPR,法院也不会支持超过四倍LPR的利息。此种规定符合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适用原则,因为判断个案中某司法解释应否适用,应以该案受理前该司法解释是否已经施行为标准,而不以案涉合同订立时该司法解释是否已经施行为标准。

或许还有人看完依旧迷迷糊糊,我们简单的来说此次新规中的第32条可以总结为两点:

(1)这个条款适用于法院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案件,目前已经受理正在一审或二审过程中的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已经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件,不能依据新的修改决定主张利率不得超过四倍LPR,仍然只能适用旧《民间借贷规定》;

(2)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案件,即使借款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当时市场上还没有LPR这个值,债权人也不能以此来要求法院支持超过四倍LPR但不到24%的利率,比如2018年7月,A向B借了100万元,约定的利率为21%,2020年9月1日,B起诉A,按照新的《规定》,这时候法院只会支持的高利贷界限为LPR的4倍,即15.4%,A只需偿还15.4%的利息就可以(这就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的意思),这时候B不能说我与A发生借贷行为的时间在2018年,当时市场上还没有出现LPR这个数值,不应该按照LPR的4倍确定,而要按照原来约定的21%执行,这点法律是不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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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综上所述,目前正执行的高利贷案件,只会按照原来的判决执行,更一步的说,即使还没判决,只要是2020年8月20日之前,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那么都按照旧的民间借贷规定的利率执行;反之2020年8月20日之后受理的案件,不管你们签订的借款合同时间是什么时候,当时的市场上存不存在LPR这个数值,都按照起诉时的最新的LPR四倍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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