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这段时间,全国各地的疫情不断反复,这对广大施工企业来说,变化莫测的疫情势必会对工程复工生产、合同履约等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因疫情而造成的各类损失,到底该如何处理、索赔呢?本文中,建永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探讨一下发承包双方因疫情导致的索赔工作相关的问题。
疫情期间责任如何划分
疫情刚爆发时,官方就明确说明,对因新冠疫情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可抗力。《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而疫情导致的损失,首先肯定是工期延误,根据法律法规精神,因新冠疫情和管制措施导致的建设工程工期延误的,应予以顺延。
关于人工成本,其中,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而期间若产生施工现场照管、看护,发包人应当首先进行确认,该事项是否为己方要求承包人进行实施的?若是,则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若不是,则发包人无需承担。
除此之外,还有机械及材料租赁损失,一般来说,因疫情导致的停工期间分包租赁机械的台班租赁费;施工所租赁的盘扣、脚手架、模板等周转材料的租赁费用应当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不过,停工期间已进场材料因质保期影响而产生损坏的费用应当由发包人承担。而疫情期间材料价格上涨的,一般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由发包人承担上涨损失。
最后,如果复工后,因为疫情导致了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赶工,势必会产生一笔赶工费,这笔费用理应由发包人承担。不过,发包人需要承担的赶工费用,仅为发包人明确要求承包人进行赶工活动的费用。
疫情复工乙方如何索赔
在确定损失已经产生之后,乙方如果想进行索赔,首先要收集索赔证据资料,包括各级政府及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抗疫期间工期及费用补偿的原则、费用分摊的原则及计价原则等文件。还有就是乙方产生的正常工资、施工现场照管看护费用、机械及材料租赁费用、财产损失费用、材料价格上涨损失费用、抗疫措施费用等损失的证明材料及统计清单等。然后向甲方寄送书面文件并确保送达。
在收到乙方的索赔文件后,甲方或监理人若对此有异议,可以合同中的相关约定为基础,对乙方提供的索赔数据及索赔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质证。也可以到工地进行实地考察,核对相关情况。
总而言之,无论是甲方还是乙方,在处理索赔事宜时,都应紧密结合法律和各级政府的政策规定,如若甲乙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或理解有偏差,应主动与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尽量协商一致。
结语
疫情的出现,对全社会各行业都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在进行应对时,往往需要参考许多不同的法律条款以及纷繁复杂的临时性政策规定,这对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程度是一个很严峻的考验。
因此,建永律师建议,当事人一定要秉持一个原则,在友好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如果认为自己的利益受损超过了承受范围,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拖得越久,处理起来就越难,自己利益损失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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