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前一阶段全局执法办案单位所办理的行政案件执法考评情况进行了梳理,将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了一些归纳总结。
前面有两期写了一些在治安案件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办案程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两期写了案件处理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执法认识存在的偏差或者错误。
本期主要说一说不执行行政拘留、追究时效、数过并罚几个案件处理和执行方面的问题。
关于不执行拘留的问题。
对不应当拘留的人执行拘留,该案直接0分。
应当拘留而未执行,每人次扣一分。
是不是有点绕?拘留的执行你一定分得清吗?
还是一个小案例,看看大家的第一判断。
张三,男,17周岁,在商店盗窃他人手机被抓,手机价值1400元(接近当地刑事立案标准),经查,张三三个月前在另外一家商店也盗窃过一部手机,价值1300元,当时失主没有报案。
办案机关对张三处行政拘留10日,张三要不要执行行政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 不执行行政拘留 的四种情形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理解和认定不清楚,是我们办案当中拘留执行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
“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是指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曾违反治安管理,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的;曾经有违法行为调解结案的;因未成年没有执行行政拘留的;曾经被收容教养的;曾经被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罚的。
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和需要考察的重点“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结合起来,前面案例里面,张三行政拘留十日,应当执行。
如果没有执行的话,属于行政拘留应当执行而未执行。
如果查明张三前一次的盗窃手机行为是在6个月前而且失主没有报案(已过法定追究时效),张三的行政拘留就不应当执行。
如果执行了,就是对法定不执行拘留的人员执行拘留,该案直接不得分。
关于追究时效的问题。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是指公安机关既没有通过自己的工作发现发生了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也没有接到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这一违反治安管理事实的报案、控告、举报,同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也没有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发现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事实,而不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对于有些治安案件,需要经过调查,才能找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前文里面张三6个月前盗窃手机,如果失主已经报案,公安机关已经受案,只是没有找到违法嫌疑人,张三的违法行为就不属于已过追诉时效。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连续或者持续状态,解释起来比较拗口,直接举例说明。
连续状态,例如,连续盗窃,应当以最后一个盗窃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开始计算追究时效。
继续状态,又称持续状态,例如,非法拘禁,应当以非法拘禁行为停止之日起开始计算追究时效。
关于数过并罚的问题。
条文非常简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考评案件当中也发现不少问题,造成对多个违法行为应当分别处罚而有遗漏的,每处扣一分。
主要是对条文的理解:
“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理解
例如:张三实施盗窃又殴打他人,这是两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分别处罚,合并执行;张三多次实施盗窃,这是多个违法行为,但是属于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单独实施的,也可以是行为人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的。
“分别决定,合并执行”的理解
实行数过并罚的结果,是对数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产生一个决定结果、制作一份《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而不是几个相互独立的决定结果、制作几份《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合并处罚原则的具体适用范围和基本适用规则如下:
(l)决定的数个处罚为罚款的,采用并科原则,将罚款数额累加,决定执行的罚款数额。
(2)决定的数个处罚为行政拘留的,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将拘留期限累加,决定执行的拘留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日。
(3)决定的数个处罚对个人为一个警告、罚款、行政拘留、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对单位为一个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的,按照采用并科原则的精神,决定执行的处罚,即对个人可以同时决定执行一个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和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对单位可以同时决定一个警告、罚款和吊销许可证。
但是,决定的数个处罚对个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警告、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对单位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警告或吊销许可证的,不适用“合并执行”的原则,而只能各执行一个处罚,如不能将两次警告处罚合并为一次严重警告或者合并改为罚款、行政拘留。
第3种情形虽然比较少,一旦碰到,很多办案民警可能直接就蒙圈了,一定要谨慎处理。
“最长不超过20日”的理解
一个案例,看看大家的第一判断:
王二,违反二种以上行为,对每种行为处十日行政拘留,可否不执行二十日,只执行十五日?
法条规定最长不超过20日,没有规定达到或者超过20日的最少执行20日。
因此,可以在几个决定的总日数以下,单个决定的最高日数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日数,但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因此,对于王二,可以只执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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