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抚恤金和丧葬费是什么标准?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主要有四部分待遇。个人账户没有领取完的余额,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救济金,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个人账户没有领取完的余额:实际上是我们退休时按照退休个人账户余额除以退休年龄确定的计发月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领取一份。60岁退休是139个月。
有人说十一二年不就拿完了吗?错误,因为我们每一年也会记发个人账户利息,当记账利率高于每年我们领取的个人账户钱数是个人账户,可以实现永续发放。2016年个人账户记账利息高达8.31%,也就是说我们领了一年,个人账户里的钱数加上利息之后没有变化多少。一般退休后领个十几20年是没有问题的。
二、丧葬费。丧葬费现在并没有全国统一标准,最初按照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病非因公死亡时,劳动保险基金(早已倒闭,不是现在的养老保险基金)要发放一个月企业平均工资的丧葬费。现在上海、福建等一些地区就是使用的这种标准,不过是两个月的社平工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辽宁省和宁夏自治区是三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
全国更多的地区是实行包干制,统一规定了丧葬费标准,虽然在过去感觉很赚便宜,但现在有点不合时宜了。山东省是90年代的标准1000元,陕西省是1200元,重庆市是1500元,北京市是5000元,黑龙江省是4000元。
丧葬费,退休职工一般是由社保基金发放的。
三、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金。非常有意思的是,全国并没有统一标准。在《劳动保险条例》里,称作救济费,一般根据供养亲属不同和工作年限不同,发放3到12个月。而在实施细则里规定是遗属一人发放六个月,二人九个月,三人及以上12个月。标准是企业平均工资。上海、天津等地仍然是执行这一标准。
黑龙江省成了6000元,北京市是20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广东省是六个月的救济金加六个月的抚恤金。抚恤金是在2011年《社会保险法》里明确的叫法。重庆市15个月的本人最后一个月养老金,山东省和辽宁省是十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宁夏自治区是20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可能是全国最高的了。福建省只有五个月的最低工资标准。
不过退休职工的这些待遇,有些地区规定是养老保险基金承担,这种情况最好所有人都会有。福建地区理论上还应有原先的用人单位承担,像灵活就业人员就没有了。
四、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由于全国各地已经普遍建立起了相应的低保制度,这一政策很多地方并不实行。山东省目前只有360元,410元和460元3种档次。陕西省是330元和385元。
所以,退休职工死亡后,全国各地的标准并不统一,都是以当地省市的规定为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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