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要为外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吗?
某公司HR来信:
你好!我公司确定聘用一名德国籍人士,目前已经和他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证》。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我们已经在合同中约定了公司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但是,最近在看一些文章时,提到现在外国人也是需要和普通员工一样缴纳社会保险的。
请问:我们和员工的这份约定还有效么?公司是否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劳达laboroot 咨询顾问张倩茹回复:
自从2011年10月15日《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实施以后,根据办法中第三条的规定,即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为录用的外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如不缴纳,则构成违法,外国员工也有权就此提起劳动仲裁。
因此,从法律层面来说,公司是必须为聘用的外籍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则上来说,公司和员工私下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国家规定,一般来说是无效的。
但是,这种情况也是有例外的。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在实际操作中,目前我国仍然还有部分地区允许外籍员工与公司之间通过协议的方式来约定是否缴纳社保的。
比如上海,因此,如果公司和外籍员工协议约定不缴纳社保,在这些地区也是可行的。
第二,对于与我国签有社保互免协定的国家的外籍人员,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免除缴纳社保义务。
到目前为止,为了避免双重征收社会保险费,我国分别在社会保险领域和两个国家签有国际协定:一个是德国,2001年7月12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保险协定》(简称“中德协定”);
另一个是韩国,2003年2月28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大韩民国关于〈互免养老保险缴费临时措施协议〉的互换照会》(简称“中韩协定”)。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按照中德协定,用人单位能够为德国籍员工免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两个险种,而按照中韩协定,用人单位能够为韩国籍员工免缴的则只有养老保险一项。
但是,这并不是说凡是用人单位招用德国籍员工或韩国籍员工在中国境内工作,就可以当然地不交社保。这个社保义务的免除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的。
比如,外籍员工应当向在华工作地的社保征缴部门出具由德方或韩方指定经办机构签发的证明,即用以证明员工已经在他的国籍国依法缴纳了社保。若员工自身无法提供已缴社保证明的,则用人单位仍然应当为外籍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综上,贵司这名员工是否需要缴纳社保,首先应和员工本人核实下他在其本国是否已经缴纳社保,其次,对于贵司和员工的这份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是否有效,还应结合您公司所在地区政策来确定,建议您再进一步咨询下当地劳动部门的意见。
外籍员工受医疗期保护吗?
某公司HR来信:
你好!我公司在上海,之前招用了一名美籍员工,与其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并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证》。员工最近生病了,已经请了快一个月的假期,按照我们公司和这位员工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或向员工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和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员工于2015年1月入职我司,按照中国员工的待遇享受,可以享有5个月的医疗期,那么,我想问一下,员工如果仍然继续请休病假的话,我们是否可以按照这个约定条款给员工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要求和这位外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达laboroot 咨询顾问张倩茹回复:
在普通的劳动关系中,除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外,用人单位是不得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但在涉外劳动关系中,外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更大的平等性,因此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规定,涉外劳动关系更突出意思自治的灵活性。
因此,除了该规定第二十三条提及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四项内容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余方面,给予双方更大的自由协商空间,也就是说,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和外籍员工确实是可以自由协商确定的。
但这种协商不应该毫无边界,即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立法精神,也不得明显违反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
否则如果允许用合同约定的方式任意降低或规避法律给予劳动者的权利保护,那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限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的规定将失去意义。
外籍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因此,员工在病假期间,理应享受医疗期待遇,公司若直接按照约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无形中就剥夺了员工的医疗期待遇,显然对员工非常不公平,违反了公平诚信原则。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外籍员工继续请休病假的话,建议公司让员工继续安心休假,待医疗期满后,如果公司仍然有解除合同之意,再行解除事宜。当然,在此过程中,若公司确需解除,也可以考虑和员工进行协商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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