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年,犯罪嫌疑人李某找到宋某以支付宋某5万元手续费及3万元好处费方式从宋某处取得一张伪造的面额3000万元的建设银行国债券。后李某伙同方某明知是伪造的3000万元国债券的情况下,以工程垫资需要借款为由于某年某月某日下午到被害人处,以该伪造的国债券质押借款3000万元,后被被害人发现借款未遂,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争议焦点
公诉机关认为嫌疑人李某使用伪造的银行结算凭证实施诈骗,明显符合金融凭证诈骗罪之构成要件要求。
然,辩护人认为,无论是何种类型诈骗罪名,由于而罪名属于法条经合关系,金融凭证诈骗罪系诈骗罪之特别法,认定嫌疑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必然要求其符合诈骗罪之构成要件要求。然,辩护人认为,嫌疑人李某不符合诈骗罪之主观要件要求。
辩护要点
一、嫌疑人李某涉嫌金融凭证诈骗罪,而不论嫌疑人李某涉嫌的是诈骗罪还是金融凭证诈骗罪,由于两罪名系法条竞合关系,后者是前者的特别法,由此,如果认定嫌疑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必然要求其符合诈骗罪之构成要件要求。根据《刑法》第266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要求嫌疑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然而,嫌疑人李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和动机,并不符合诈骗罪之主观要件要求。
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明确规定仅有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加以明确规定,然该解释早已失效。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仅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加以参照,根据《纪要》第(三)条第1款,“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要表现为:(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二、根据证据材料,从主观供述及客观情况推断,嫌疑人李某均不具备非法占有之目的。
三、嫌疑人李某采用虚假方法之目的实质是为了顺利借款,而非骗款私占,本案的案件实质是民事借款法律关系,而非刑事诈骗。
裁判结果
某检察院做出决定,准予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李某解除取保候审。
律师简介
孙丹丹,现任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业务部业务副主任,天津师范大学法学学士,专职刑事犯罪业务领域八年。2019年,在庆祝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暨律师制度恢复四十周年庆典上荣获“天津市优秀青年律师”称号。
孙丹丹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富有挑战和创新意识,涉猎刑事案件多个领域,承办毒品案件、抢劫、杀人、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票据诈骗、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贪污贿赂、 组织领导传销、职务侵占、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曾代理多起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均取得广泛赞誉,其中包括:
某市某高校大学生杀人案;
某区首例涉黑涉恶案;
数十亿金额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数起;
某区某幼儿园虐童案;
某区重大爆炸案;
某区幼儿园过失致死案;
某区盐场员工杀人案;
某区涉黑案;
某区杀人碎尸案数起;
某钢铁集团虚开案;
某区贪污贿赂案等等。
孙丹丹律师刑事专业技能优异,经验丰富,众多案件均达到撤案、不起诉的结果:
W某涉案3000万元诈骗案件,检察院明确表示听取律师的法律意见后,做出释放及撤案决定;
某房地产业主非法聚集案,检察院不起诉;
K某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盗窃案,检察院不起诉;
L某故意伤害案,检察院不起诉;
F某非法制造枪支案,公安机关撤案;
T某多年前杀人毁证案,孙丹丹律师发现诉讼时效的关键问题,提出无罪意见,最终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L某可能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票据诈骗案,检察院不起诉;
某开设赌场案,公安机关撤案等等。
多起案件获轻判、免予处罚的结果:
公诉机关指控某被告人多起抢劫、抢夺案件,建议量刑11年6个月-13年6个月,孙丹丹律师经详细分析证据材料,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法律意见,最终法院采纳,判处被告人6年有期徒刑;
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经过孙丹丹律师辩护,被告人免予处罚;
某故意伤害案件,经孙丹丹律师辩护,当事人免予刑事处罚;
某诈骗案件,公诉机关建议量刑四年,通过孙丹丹律师辩护工作,最终被告人被判缓刑等等。
孙丹丹律师始终贯彻“用良心做律师”的执业理念,秉承专业负责、尽心竭力的态度服务于当事人,怀揣法律人的使命感救当事人于水火,用专业和敬业对待所有承办案件,用责任心回馈每一位当事人。
原创文章,作者:JRVQJN,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beidanyezhu.com/a/112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