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桂林市灵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男子将风靡网络的“偷菜”搬到现实之中,多次到别人的菜地里盗取蔬菜,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5月29日、6月8日、6月15日凌晨时分,被告人毛某三次来到被害人唐某位于灵川县某公路旁的韭菜地里,用割禾刀盗割田地里的韭菜。在实施盗窃后,其将盗窃所得拿到灵川县县城售卖,这三次盗窃售卖共获利人民币8元。此外,6月15日凌晨,毛某某还到另一名被害人李某位于上述地点的青豆地里偷摘了青豆去卖。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法,且因其有前科,遂作出上述判决。#割韭菜#
偷几根韭菜也犯罪?
以前我们听过天价葡萄案,馋嘴民工偷吃天价葡萄被逮捕,研究所花40万培育,虽然涉案标的40多万,但普通人哪可能知道几颗葡萄价值连城。检察院最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现在又出廉价韭菜案,毛某盗取蔬菜的行为,肯定是违法行为,针对这种小偷小摸的行为,我们肯定是要加以唾弃的,公安机关完全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进行处罚。对于此行为直接上升到违法犯罪的层面,有违刑法的谦益性原则,作为最严重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是否有些过犹不及?刑法是维持社会稳定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刑法像民法一样被广泛地运用于社会生活,必然会导致人人自危的局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严格按照法条来判案,多次盗窃是指两年内三次,判处毛某有期徒刑并没有什么问题,但机械化的司法,有悖法治社会的建设。
韭菜作为财物来看,并不太值得上升到刑法来保护。在认定多次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之时,即便是刑法不要求盗窃的数额,亦应考量次数之外的其他诸多因素,综合评判其危害性是否足以达到入罪的程度。本案中,虽然是多次盗窃,但数额极小,每次盗窃行为均不应受到刑法的保护,否则不符合国民预期,偏离公众的认知,有失刑罚的公平正义。
有一种观点认为:狗蛋偷盗一张纸,也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狗蛋专门偷鸭血粉丝汤(一碗10块),连着偷了很多次还是不构成犯罪。因为盗窃罪的起刑点一般是1-3000元,而这一碗外卖并不值钱,刑法要保持谦益性,哪怕连续偷上百次,叠加起来金额超过了3000,也不应当认定为盗窃罪。#柏浪涛#你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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