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贩子为什么不能一律判死刑(人贩子为什么不判死刑)

提起人贩子,大家都会感到深恶痛绝,在21世纪的今天,人贩子仍然屡禁不绝,为什么?有网友总结了3点:门槛低、来钱快、利润大,其实我觉得可能还有第四点原因,那就是违法成本低,为什么这样说,举个例子。

人贩子为什么不能一律判死刑,对于人贩子犯罪到底该怎样“治理”

有人经常拿贩毒和贩卖人口两相比较,以此论证人贩子判死刑并不能杜绝,但我想说的是二者根本没有可比性,因为贩毒的成本要远远大于贩卖人口的成本,而且贩毒的利润也不是贩卖人口所能比拟的。

简单来说,毒品所需要的货源就不是一般人能搞到的,你有钱你也不一样能买到。其次无论是贩毒还是吸毒都是构成犯罪的,而对于贩卖人口中的买主,法律做出的处罚似乎很轻,在郜艳敏一案中,买她的刘老汉及丈夫就并没又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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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毒品的利润远非贩卖人口所能比拟的,贩卖人口的市场仅局限于贫困山区,那些娶不上媳妇的,或者没有生育能力的,而有钱人家可以通过领养机构进行领养或是做试管婴儿,总之,他们根本没有不要参与买卖儿童。

既然如此,如果对人贩子处以极刑,甚至是死刑有可能从源头上杜绝这个问题吗?其实针对 这个问题,曾经有网友在网上给出过答案,网上呼吁“对人贩子判处死刑,对买主判处无期”,这样的建议合理吗?

首先咱们来看一下咱们的邻国日本及欧美国家对于人贩子的态度。

人贩子为什么不能一律判死刑,对于人贩子犯罪到底该怎样“治理”

网上传言,日本国家对于人贩子的处罚相当严厉,其实这只是谣传,相比于咱们国家人贩子最高可判处死刑,而在日本法律中,是没有死刑的,最高刑罚也就是是无期徒刑,日本法律对于人贩子的规定只有两条:

第224条:骗取或诱拐未成年者处3个月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25条:以营利、猥亵、婚姻或性命、身体加害为目的,骗取或诱拐他人,处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至于网友所说的无期徒刑,我并没有在网上找到相关依据。

人贩子为什么不能一律判死刑,对于人贩子犯罪到底该怎样“治理”

可以说日本对人贩子量刑并不特别重,但是日本刑法中却是规定了买主同样犯有刑事责任,并且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这相当于从源头上限制了普通民众通过非法途径购买人口,俗话说,没有买卖,也就没有伤害了。

而在美国,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有法律,各个州也有自己的州法,以加州为例,绑架未成年会被判处11到20年有期徒刑,如果情节过于严重,甚至会被判处终身监禁(不得保释)甚至死刑。通常情况下,贩卖儿童年龄越小,判刑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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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儿童在美国基本没有市场不仅仅是因为它的严峻刑法,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美国对于失踪儿童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一旦发生儿童贩卖事件,警方会第一时间介入,同时各种民间组织,非盈利机构,甚至普通基层民众都会行动起来参与其中。

而对于被拐来的孩子,人贩子不仅没有市场出售,因为美国的领养制度很健全,美国人还经常跑到别的国家去收养小孩,同时更不可能强迫小孩子去街上乞讨。因为美国街头一旦发现有小孩在乞讨,那么他会立马被送到收容机构。

总的来说,人贩子在美国没有生存空间。

在我国古代,对人贩子也做出了相应的处罚,只是各个朝代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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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将人口拐至边境的,直接处以死刑;

明朝,拐卖良人者,杖一百, 徒三年;

清朝,吸收了各朝各代的教训,对拐卖人口的认识更加细致。对于被拐本人对被拐负有一定责任的,比如,李四的媳妇抱怨自己家太穷,让隔壁老王带自己远走高飞,后来二人在逃跑过程中被官府抓到,王五的媳妇会被杖责90棍,且还要服刑两年半,而老王的处罚只会更重。

其实在2019年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张宝艳曾提议对人贩子加重处罚

将最低五年起刑点调至十年及以上,直至死刑,以提高对法律的威慑作用。可以说该项提案反应了民众的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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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情理上讲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只是从法理角度来看,仍然是有待商榷,下面咱们来具体分析分析。

根据刑法中“罪罚相适应”的原则,对于不同程度的犯罪,量刑会有所不同。比如同样是人贩子,张三看到隔壁邻居家的女儿整日饱受父母折磨,不给女儿吃不给女儿喝,也不让女儿上学,张三心生不忍,带着邻居家的女儿连夜逃走了,小姑娘也是心甘情愿跟着张三走的,最后邻居报了警,如果这种情况直接判处张三一个死刑会不会太严重了点。

咱们换个情景,一老太太得了绝症治不好了,没几天活头了,在床上痛苦得不行,请求儿子帮忙结束自己的痛苦,儿子不忍老母亲受苦,去买了瓶农药让母亲安乐死,这种情况下,儿子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该判处儿子死刑吗?明显不应该啊。

人贩子为什么不能一律判死刑,对于人贩子犯罪到底该怎样“治理”

所以,对人贩子统统采取“一刀切”,于理不合,于法不合,法律的最终目的不是处罚,而是预防人们犯罪。

其次,有网友提到,当刑法严酷到一定程度,它的威慑力几乎不会再发生变化。人贩子敢于犯罪,就是因为他是抱有侥幸心理的,他们觉得自己不一定会被抓住。我觉得这一点是不成立的,人贩子之所以敢于犯罪,不光是因为他抱有侥幸心理,更是因为他的违法成本低,即使被抓住了,只要情节不是特别严重,也不至于被判死刑,所以他们才敢放手一搏。

而如果一开始就对人贩子量刑很重,我认为能从源头上根绝人贩子的问题。相对于毒品,贩卖人口的利润并没有那么的大,而风险却与毒品相当,当风险和收益不成正比,自然也就没有不要再去做贩卖人口的事了。

人贩子为什么不能一律判死刑,对于人贩子犯罪到底该怎样“治理”

再次,网友有提到,如果拐卖一律死刑,当人贩子意识到自己快被抓住的时候,直接把拐来的孩子先杀了,来了杀人灭口,死无对症。我觉得这种假设一定存在,但是我们讨论的是从源头上杜绝犯罪,而不是犯罪行为已经在实施过程中,我们该怎样做才能尽可能地降低犯罪行为带来的危害。

刑法是预防人们犯罪的。任何犯罪行为如果不能从根源上杜绝,而只是一味地想着堵漏,那么有什么意义?

最后,贩卖人口和贩毒没有可比性,前面有说过,贩卖人口成本相对较低。

那么对于人贩子犯罪我们到底该怎样“治理”呢?

人贩子为什么不能一律判死刑,对于人贩子犯罪到底该怎样“治理”

首先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涉及到的人、案件情节的复杂性,所以我们并不能采取“一刀切“”,要采取“罪罚相适应”的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法准确量刑施罚。对于首脑人物,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必须严厉打击,建议加重刑事处罚,而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可酌情处理。

同时,必须采取两手抓,不仅要抓人贩子,更要抓买主,对买主依法进行量刑,没有买卖,自然就没有伤害了。

人贩子为什么不能一律判死刑,对于人贩子犯罪到底该怎样“治理”

最后,严刑峻法之外,相应的“配套措施”必不可少,要从根本上减少乃至消除买方市场。

说在最后,刑罚的最终目的不在惩罚,而在预防和教育。如何从源头上预防并且组织犯罪的发生,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值得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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