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用大白话说就是财产权。此次物权编草案的编纂不是另起炉灶、推倒重来,而是对现行物权法的延续和“升级”。立法宗旨是物尽其用,核心要义是保护财产。物权编草案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专门加了“平等”二字,就是强调要平等对待,一体保护。物权编草案将更有力地保护我们的权利。
业主大会召集难、业委会选举难、公共维修资金在账户里沉睡……对于现行物权法在实践中遇到的困难,民法典(草案)一一予以回应,通过加强对业主权利的保护、适当降低表决门槛等方式,推动实现小区事务真正的“业主自治”。
背景
在小区的入口灯箱、楼体外墙、电梯间投放广告,广告费去哪了?小区建成日久,需要修修补补,公共维修资金便是小区公共设施的“医疗费”。但这笔资金的支取在现实中面临着重重障碍……
在小区事务管理中,业主、业委会与物业之间的摩擦频频发生,亟待法律予以更加明确的回应。
草案亮点
●明确规定开发商、物业利用小区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
●公共维修资金启用标准降低,赋予业主大会、业委会在紧急情况下使用公共维修资金的权利。
专家解读
公共维修资金使用标准降为“双过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秘书长王轶表示,我国于2007年正式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已经对业主的权利作出了初步的规定,但从物权法的施行情况来看,对业主权利的保障仍有待进一步强化。
小区中,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出现争执,大多根源于业主很难参与到小区公共事务的表决中并形成决议。究其原因,是当下业主自治事项表决形成决议的“门槛”过高。
物权编草案回应了这一问题,适当降低了小区公共事务的表决门槛,特别是关于公共维修资金使用这一关系到每个业主切身利益的事项,由原来的“双三分之二”标准降低为参与表决的“双过半”。降低门槛,意味着决议更易形成,有助于真正实现小区事务的“业主自治”。
第二个重要的改变和调整,便是强调小区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应当属于全体业主。这一规定被明确写入草案条文。当物业服务企业在电梯间设置广告牌并收取费用,或允许商家进入小区公共场地摆摊设点时,这些收益应在扣除必要管理费用后,由业主根据决议规则进行分配。同时,对于当下业主大会设立难、业委会选举难的问题,草案强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指导和帮助。
物权编草案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得以发展、完善,切实体现了“民有所呼、民法典有所应”,这一以人民为中心的民法典编纂立法态度。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刘苏雅
流程编辑:吴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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