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动态(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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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引导、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近日,环县人民检察院出台《环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进一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来源。

《办法》共13条,对接受举报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范围、条件、途径、奖励措施等做了明确规定。社会公众举报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经检察机关调查属实的,将给予一定的荣誉奖励和奖金奖励,奖金奖励最高可达5000元。《办法》还做出了保护举报人及举报内容的规定。

环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强化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引导、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等,结合本院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依靠群众、依法规范、严格保密、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范围包括:

(一)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

(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有关文件规定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包括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生物安全、妇女儿童及残疾人权益保护、网络侵害、扶贫、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公益受到损害的。

第四条 举报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属于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范围,存在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形;

(三)线索内容客观真实;

(四)提供与举报内容相应的初步证明材料。

第五条 线索举报的途径:

(一)来信、来访举报

地址:环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403室) 邮编:745700

(二)电话举报

举报电话:0934-5987055

第六条 检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人举报的案件线索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线索及时受理。

第七条 对社会公众举报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经调查属实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奖励方式为荣誉奖励和奖金奖励。荣誉奖励包括颁发奖状、证书等。给予奖金奖励的,由检察机关根据举报线索的性质、情节、价值等因素确定奖励金额,每案奖金数额一般在500元至5000元。

第八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原则上一案一奖,在同一案件线索中对举报人只进行一次奖励。

两人以上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奖励:

(一)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九条 以下情形不纳入举报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核实的;

(二)举报内容已经为检察机关掌握的;

(三)举报内容已经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举报的违法行为已经纳入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整改项目的;

(五)负有法定监管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移送、举报的;

(六)匿名举报的;

(七)其他不宜进行奖励的情形。

第十条 依法保护举报人的身份和财产安全合法权益,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院第二检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层动态】环县检察院出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来源:环县检察院

【基层动态】环县检察院出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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