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宏观层面来讲,人口是国家最核心的竞争力。
出生率下降,老年人口增多,势必带来经济发展的迟滞甚至衰弱。从数据上来看,我国生育率即将到达临界点,这是一个重要信号,也是“三孩”政策实施的背景。
为了促成这一政策的实施,我们看到有些人大发表建议 “对第三孩免除高中三年教育费用,高考可加10至20分”,还有的建议“第三孩免费上幼儿园”等,这类建议虽旨在完善三孩生育配套措施,但给人的感觉像是“为生而生”,并未站在女性的立场上考虑问题。
保障女性生育权与“催促女性生孩子”是两个概念,让女性安心生育子女不能一蹴而就,总归要有个过程。欲生三孩,总得从第一个孩子开始不是?
现在的问题是,哪怕夫妻只生一个孩子,是否也能得到充分的社会保障?
如果夫妻在生育子女之前,他们知道自己不用担心养孩子的成本问题,不用担心生育会影响女性的职业发展,整体的环境改善后,人口出生率的提高即是自然而然的结果。
保障女性的生育权,我国法律也有进行相应的努力。作为婚姻家事律师,我们来说说法律是怎样保障女性生育权的。
一、女方人工流产男方能否主张离婚?
《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法条的这个规定主要是对男方的离婚诉权进行限制,用以保护妇女及胎儿的身心健康。女性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这三个特殊时期,无论从身体上还是心理上都处于一种脆弱的状态,承受能力较差,这时男方如果提出离婚,势必会对女方的身心造成严重的伤害。
当然,“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不意味着双方不能离婚,如果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或者女方主动提离婚,同样可以进行离婚诉讼。
二、女方擅自堕胎男方能否主张赔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3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婚姻中,妻子出于事业发展等原因暂时不想要孩子,却意外怀孕,思虑再三,最终没有经过男方的同意,便做了堕胎手术。事后男方知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男方主张自己的生育权遭受侵害,请求赔偿,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这一点,《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有相关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妇女生育或者不生育子女,不应当受他人意见之左右。由此可见,法律更倾向于保护女性的生育权。
但这并不是说男性就没有生育权,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男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解除婚姻关系。简单讲,如果妻子不想生,丈夫却想要孩子,双方矛盾深重的,男方可以起诉离婚,之后再婚生子。
三、单身女性能否生育子女?
2001年《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法定婚龄且决定终身不再结婚没有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根据该《条例》的精神,单身女性享有生育权,但这个条例仅为地方性行政法规,不能全国适用。
不过就全国范围来看,单身女性如果已经生育了一个孩子,在按照《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后,不影响子女获得户口登记的权利。
此外,《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可见,单身女性非婚生育子女,其生育权仍然能够得到一定保障。
目前已经有政协委员提出“允许 30 岁以上未婚女性生育一胎”这样的建议,国外也有类似积极的探索,可见未来对于单身女性生育权的限制有望逐步解除,女性的生育权将得到切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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