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竣工结算)

一、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这是竣工结算的第一步,但往往承包人由于自身管理、变更索赔等问题,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申请单和结算资料。

这里强调的是承包人要加强自身的管理,过程中的变更索赔尽量在过程中解决,若过程中解决不了的,也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范本的通用合同条件是28天内)把竣工结算申请单和结算资料准备好,按时上报给发包人和监理。

“造价+管理”角度:解读建设施工合同~竣工结算

承包人的15项对策:

(1)制度建设

(2)及时签认,结点和责任人

(3)对工程暂停的项目,中间结算

(4)因发包人原因迟迟不予以验收的项目,索赔报告

(5)法律手续

(6)补充合同

(7)责任要从一而终,并与收入考核挂钩。

(8)打破竣工结算审计的瓶颈

(9)竣工结算及时性与竣工结算效益的关系

(10)工程进度、变更索赔的平衡、协调关系

(11)分阶段结算

(12)项目内部程序

(13)竣工结算及时编制、上报,并进行跟踪

(14)变更索赔资料的管理

(15)锲而不舍的精神

“造价+管理”角度:解读建设施工合同~竣工结算

二、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三、甩项竣工协议

要重视甩项、增项的问题,承包人要及时和包包人签订甩项(或增项)的竣工协议,单独协议,单独结算。

“造价+管理”角度:解读建设施工合同~竣工结算

四、最终结清申请单

1、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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