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对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基本编码

zheJFuWdHGiWJLKv00CERp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行政层次

省级

行使主体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机构

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公室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电力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质奖励:(一)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二)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三)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四)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并委托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工作。第八条:对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依据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责任事项

流程图

对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监督方式

029-63913190

原创文章,作者:XGUMSV,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beidanyezhu.com/a/8043.html

(0)
XGUMSV的头像XGUMSV
上一篇 2024-12-17 21:35:58
下一篇 2024-12-17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分享本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