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债”,原本是指企业之间超过托收承付期或约定付款期应当付而未付的拖欠货款的俗称。
但最近在民间借贷中,却也渐渐地出现了这种情况。
平台上有用户反映,
有很多人不还钱的原因是:他拿不出钱,但不是因为没钱,他有钱!只是他的钱也被别人欠着。
这就是我们说的民间借贷中的“三角债”。
案例回顾(三角债的形成):
最近吉林省永吉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就碰上“三角债”案件,据介绍,目前三角债务关系频繁出现在法院的执行工作环节之中。
砸伤别人,拒不履行赔偿
据了解,本次涉案人解某因村里修河堤时保留的三根水泥管放置问题与申请人薛某发生争吵,继而上升为肢体冲突,冲突中薛某被解某用石头砸伤。法院审理判决,解某赔偿薛某3820.82元。
但解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判决,薛某申请对其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道出三角债“隐情”
执行干警前往解某家中对其采取拘留措施。不料,执行过程中遭到解某母亲激烈哭诉反抗。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执行法官决定将王某找来进行三方的合并执行。在认识到法院执行威慑力后,王某当即支付4000元的赔偿金,并与解某达成下一步的还款计划。
这一笔赔偿金,也被执行给了薛某,解某和薛某的案件得以完结。
网友:还真是“没花一分钱”,看来以后“三角债”都不用还钱啦!
法院:“合并执行” 破解 “三角债”难案
合并执行是在诉讼判决后法院执行的方式,如同一当事人有多起民事诉讼,在执行的时候法院就会要求合并起来一同执行。
通俗点的说,就是“以债抵债”!
合并执行也应遵循相应原则
遵循先执行有履行能力的案件
如果前一案的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而后一案的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则应当将两案合并执行,先执行后一案,并将执行回的案款直接转入前一案中。
若两案的被执行人均有金钱给付能力,先结案的执行款可直接履行
如果后一案中的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或者在法院采取一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予以履行,在后一案件得到执行后,当然可以将后一案的案款直接转到前一案中。
即:合并执行后,若有一案得到执行,那么该案的执行款可以直接转到另一案中履行。
双方均无履行能力,优先执行后一案
如果两案的被执行人均无履行能力,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应当先对后一案中的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足部分再对前一案的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若优先执行后一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或财产不够履行,而前一案中的被执行人明显有履行能力,则应执行前一案被执行人
在后一案中的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或虽有履行能力尚不能及时履行,而前一案中的被执行人明显有履行能力时。应先执行该被执行人,而不能将其作为后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应当承担的诉讼风险转嫁于前一案的申请执行人身上。
即:前一案的被执行人不能以没有履行能力的另一案中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其义务来折抵该应当履行的义务为由故意推诿。
三角债:是无奈还是“老赖”?
“等XX还我钱了,我马上就还你” 虽然短短的几个字,却也包含了许多无奈与辛酸。
网友非**属曾发过一个帖子:身边的很多朋友,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长春的生意人,几乎都涉及了民间借贷:借人的,被借的,目前全部被套在三角债的漩涡中,很多人等死。
但是也有一部分人,以“三角债”为借口,就是“赖”着不还,义正言辞到:“催什么催?XX也欠我钱,我也没你那么着急啊!”
而现在,无论对方是无奈辛酸,还是以此为由的耍赖拖延,“以债抵债”、“合并执行”,让三角债不再成为不履行的借口!
你曾经听说或经历过“三角债”吗?又是怎么解决的呢?留言参与讨论!
部分图片来源:东方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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