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进行相关的征收活动,但必须遵循严格的征收程序。可是,有些重点项目施工难度大,建设工期紧,可能会出现征收部门先申请先行用地的情况,那所谓的“先行用地”就能成为征收部门未补偿也未经法定程序就强占老百姓承包地的理由吗?当然不能!今天,小编就通过下面这个案例给您讲讲“先行用地”的那些事。
案情简介
王某在甘肃省宕昌县有一处合法的承包地。2015年,王某的承包地及地上附着物被列入某高速公路的先行用地范围。2016年,省国土资源厅收到了用地预审批准,随后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逐级下发了先行用地通知。该通知中明确载明先行用地的实施单位为当地政府。2016年8月,县政府将王某的承包地上的附着物强制清除,并将土地移交给高速公路项目办开展施工。王某立即委托律师介入,寻求帮助。
律师怎么看?
经承办律师与王某了解详细情况后得知,虽然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此次高速公路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但是,县政府未与王某签订过任何协议。县政府在此情况下对王某承包地上的附着物强制清除并强行占用的行为,真的符合先行用地的条件吗?
我们要知道,想要“先行用地”,必须符合严格的条件。根据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本案中案涉承包地被征收后用于高速公路的建设,并不符合先行用地的法定条件,即便王某的承包地在先行用地范围内,也不代表县政府可以任意强征抢占其土地。先行用地只是暂时可以“代替”征地批准文件。并不是有了先行用地文件,就可以不经过法定程序占用被征收人的承包地。即便情况紧急,县政府也应该先补偿到位,再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律师的帮助下,王某以县政府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
被告怎么说?
县政府具有先行用地的法律依据及法定职权,并且,虽然王某以补偿标准太低为由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是王某是同意和接受支持高速公路施工建设的,本案不存在强铲强征的事实。
法院怎么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县政府先行用地有法律依据以及事实依据;第二,王某的土地在先行用地范围内;第三,本案中先行用地具有法律依据,被告县政府具有先行用地的职责权限,被告对高速公路项目涉及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等已经进行了清点、丈量、登记,并向原告计算了部分相关补偿费用。在此情形下,县政府将涉案土地收回,交由高速公路项目施工建设,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在律师的帮助下,向甘肃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先行用地过程中被占用的集体土地性质虽暂无变化,但通过报批手续征收土地改变土地性质却势在必行。在补偿到位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存在阻挠国家建设行为的,行政机关实施先行用地即占用集体土地,与土地征收过程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占用集体土地具有类似性。因此,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机关实施先行用地也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在本案中,县政府想要先行用地的前提必须是补偿到位,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已经补偿到位或者与王某达成补偿协议,也未提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及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因此,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认为其强制清表及占用土地的行为证据不足,超越职权,判决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总结
很多老百姓得知先行用地不用办理相关手续,就十分焦虑,怕自己拿不到补偿了。但实际上,即便“先行用地”也不意味着可以不予补偿,直接强占土地。如果在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打着“重点项目紧急,必须先行用地”的旗号,未给补偿就强制清表,占用您的土地,您一定不要害怕,保持冷静,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不知道该如何依法进行维权,可以及时咨询专业的征拆律师,寻求更高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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