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如何获得?
采矿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采矿许可证或者采矿权出让协议所获得的开采矿藏、获得矿产品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国家将自己所有的矿藏通过法定程序让渡给符合条件的特定主体。在这个过程中,自然资源部门代表国家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是行政法律关系。
自然资源是国家所有的,是属于全体人民的。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了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即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为了保障国家财产,规范私人主体对于自然资源权益的获取,国家对于土地(国有)、矿藏等自然资源,分别通过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专门行政法律予以规范,目的就在于通过严格的许可审批制度,确保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合作方,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保障全体人民的利益。
探矿权、采矿权均须经过行政许可程序获得
国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和全民所有,为了保障国家利益,防止暗箱操作,防止内外勾结,防止国家利益损害,需要通过行政许可方式获得。对于矿业权而言,根据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采矿权需要经过行政许可程序才能获得。行政许可程序包括获得采矿许可证或者采矿权出让协议等方式。前者是典型的行政许可许可程序,后者是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出让采矿权。
自然资源是国家所有的,所以,当事人不能通过民事合同获得初始的采矿权。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矿产资源法第3条第3款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可见,为了保障国家的自然资源,国家是通过行政许可方式对采矿权进行管理的。在对探矿权、采矿权进行许可的过程中,只有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和行政相对人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禁止民事主体非法约定或者非法出让、转让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对于自然资源权益出让、转让,均须通过申请——许可方式,防止出现“公法遁入私法”,逃避公法制约监督的现象。
采矿权的取得程序
采矿权取得,须通过行政许可程序,不能通过民事合同等民事程序。采矿权取得,须向国务院自然资源部门和省级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请。
(一)行政许可主体。
矿产资源法第16条规定,开采特定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申请程序。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三)许可程序。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
综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可以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通过与相对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协议的方式,赋予相对人采矿权。自然资源部门和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是行政许可关系或者行政协议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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