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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终局裁决,是指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庭审理终结时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实体争议所作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可能有些劳动者对此有点陌生,想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更好地利用法律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关注【先森说劳动法】的分析。
一、概念和意义
终局裁决,又叫一裁终局,是指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仲裁庭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实体争议所作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终局的法律效力。其意义在于:过去劳动争议处置周期长,效率低,劳动者维权成本高,面对劳动争议官司,在时间和金钱上耗不起,致使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这个问题在社会表现得比较突出,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在这样的背景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此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使得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劳动仲裁阶段就得以化解,不用再拖延至诉讼阶段,解决了多数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的问题,节约了诉讼成本,减少了诉累,从此“马拉松”式劳动争议处置成为历史。
二、适用的范围
我们先来看下法条是如何规定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如何理解这条法律规定?首先我们来看第一项规定,为了方便理解,举个例子,假设某地最低工资标准(由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分制定,每一至三年调整一次)为1720元,那么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意思是说,你追索工资、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赔偿金等这些项目的金额没有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的十二倍,即20640元(1720元/月×12个月),即可适用一裁终局制度,仲裁机构一经作出裁决即产生终局法律效力;第二项规定又该如何理解,国家对标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均通过规范性文件以定量或定性的形式作出了统一的规定,标准明确,所以在发生争议时,同样也可以适用“一裁终局”,比如标准工作时间争议是指因执行国家工时标准在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非全日制用工工时制等工作时间确定方面发生的争议,假设你认为工作单位应当执行的标准工时制,而你的工作单位却执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你有争议点。但在这里有一点需明确一下,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仅包括执行标准的争议,而不包括因违反标准而发生的补偿、赔偿等争议。如因违反工时、休假和社会保险规定而引发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争议,应当按照第一项规定的标准确定是否适用终局裁决。
三、终局裁决的救济
看到这里,有劳动者就会提出疑问了,不是“一裁终局”吗?怎么还有救济?终局不“终”,其实是为避免仲裁结果不公正,我国法律在规定,“一裁终局”制度的的同时,又给这个制度上了一个保险,设置了提起诉讼和司法审查程序,即对劳动者来说,如果不服第四十七条下的终局裁决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用人单位来说,用人单位对于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决,理由有六个,但是主要是程序方面、管辖权、受贿等情况才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由中级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对此劳动者也不必过于担忧,毕竟终局裁决制度设置初衷是为了维护广大劳动者权益,实务中,中级人民法院对撤销终局裁决是审查很严格,用人单位也很少申请,除非仲裁阶段出现严重违法情况)。而一旦裁决被撤销了,当事人也就是双方都可以向法院起诉。所以,在某种意义上,“一裁终局”实际上是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因为用人单位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不能提起诉讼,而且因为一经作出裁决即发生终局法律效力,因而只要劳动者不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即可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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