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现在很多人都知道了,三八妇女节这一天女职工有半天的假期,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可能有一些单位并不重视这个假日或者没有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识,有些单位也可能由于特殊的工作性质无法给女性职工放假。
那么,现在的问题来了,如果单位因为各种原因需要安排女职工在三八妇女节这一天上全天班,妇女劳动者无法享受到这半天假,是否可以要求单位对本应放假的半天按三倍的标准支付工资或者另外要求补休呢?
关于这个问题,一方面,随着女性地位和受尊重程度已得到的不断提升,三八节不给女性劳动者放这半天假的单位已不多见,另一方面,可能因为只是半天时间,即使不支付加班工资,估计也没有多少人去计较,所以,这个问题可能并没有引起多少人的关注。
但是,从普法的角度,我们来梳理一下,看看在我国现行法律上,如果真的较真,用人单位是否应按三倍的标准支付这半天工资或者另外安排补休?
一、我国法律上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及相关配套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需要根据三种不同情况计算和支付加班工资:
第一,如果不是法定节假日,也不是休息日,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上班当天超过法定时间(一般为8小时)后仍不能正常下班,还需要继续加班的,则超出正常时间以后的部分,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1.5倍工资;
第二,如果是休息日(一般是周六、周日)安排劳动者上班,则用人单位需要按2倍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但是,这种情况下的加班,用人单位也可以用另外安排补休的方式代替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如果是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上班,则需要按3倍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并且,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不可以用补休的方式来代替支付加班工资
二、三八妇女节是法定节假日吗?
三八妇女节同样是国务院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但是,与春节国庆等全民节假日不同,三八妇女节是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假日或纪念日。
由原政务院于1949年制定,后经国务院分别于1999年、2007年、2013年三次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妇女节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并且规定了“妇女放假半天”。
除了规定妇女节以外,前述《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还规定了五四青年节、六一儿童节、八 一建军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假日或者纪念日,并分别规定在这些节假日里14周岁以上的青年、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现役军人等相应的群体可以放假半天。
这些“半天假”与春节、国庆等全民假期相比,还是有其不一样的特点,比如其对象只针对部分特定群体,并且“纪念日”的意义更为突出。
三、妇女节单位不给女性劳动者放假,女性劳动者可以向单位主张其中半天时间按3倍的标准支付工资吗?
按照现行规定,答案可能会令人感到有点遗憾。
虽然说三八妇女节也是国务院规定的节假日或者纪念日,但我国法律上对于类似妇女节、青年节这样的部分公民放假的节假日或者纪念日,在放假和支付工资方面与全体公民放假的节假日还是有区别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明确:
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据此,三八妇女节这半天假期,女性劳动者上班和不上班所领取的工资都是一样的,而且,如果三八妇女节这一天刚好遇到周六、周日的,也不再额外补休了。
可见,按现行规定,三八节放假半天,更多的是一种鼓励或者倡导性质的规定,而不是像全民节假日那样带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 对于机关或者国有企事业等单位应该还好,而对于一些个体私营单位,女性劳动者在妇女节这半天假期能否得到保障,可能还得看老板的态度。
当然,随着女性社会经济生活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女性的地位和受尊重程度的进一步提升,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将会得到更多的保障,三八妇女节安排女性劳动者上全天班而不算加班费或者不给调休的单位将会越来越少了。
更有网友建议,希望国家从立法层面作出明确规定,让三八妇女节与全民法定节假日一样,对于这一天安排女性劳动者上全天班的,其中半天时间按三倍标准计付工资。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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