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飓风公司向海康公司销售设备,开具发票后未申报纳税,被税务机关确认为异常凭证发票,要求海康公司转出进项,造成海康公司税款损失。海康公司通过法律途径索赔,一审败诉,二审法院判定开票方赔偿税款32.8万元。
>>取得异常抵扣凭证
飓风公司在2016年8月向海康公司销售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海康公司收到发票后在当月抵扣全部进项税额32.8万元,但飓风公司未在开票后就该销售收入依法申报纳税,在2018年6月时已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税务局向海康公司发送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海康公司其取得的发票为异常扣税凭证,要求海康公司将已经申报抵扣的税额转出,造成海康公司税费损失。
海康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飓风公司支付无法抵扣的税款损失32.8万元且支付违约金11.3万元,一审法院认定无法确认海康公司与飓风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驳回申请。
>>申请上诉
海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海康公司与飓风虽未签订纸质版合同,但海康公司通过当庭演示邮件往来签订合同的过程并提供相应邮件副本,证明双方完成合同签订。合同签订后,飓风公司向海康公司指定地点交付了全部货物,海康公司完成验收手续,证明业务交易的真实性。
上诉结果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海康公司与飓风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交易,飓风公司赔偿海康公司税款损失32.8万元。
提醒
本案是一起发生真实购销交易,购货方取得异常抵扣凭证,通过法律途径最终获得税款损失赔偿的案例。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按照税法规定一律会被先要求做进项税额转出。
2、在现行征管体制下,开票方走逃,受票方因开票方走逃未申报纳税导致进项不能抵扣,税务上因开票方走逃,即使受票方进行申诉核实,相应的进项税款仍然无法进行抵扣,只能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开票方索赔。但即使胜诉,由于开票方多为走逃企业,受票方也很难获得赔偿。因此,企业要做好异常凭证风险防范。
3、异常抵扣凭证进项税额需转出,但企业所得税若有相关资料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对应的成本费用还是可以照常在税前扣除。因此,建议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尽量签订书面的合同协议、使用非现金的方式支付,同时尽量保存运输单、入库单、验收签收单等商业单据,以证明业务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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