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记者从受害人家属处获悉,“政法委副书记酒驾致4兄弟身亡案”又有新进展:对于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潘某国有期徒刑7年、赔偿4位受害人家属271万的判决结果,受害人家属及潘某国均不服,受害人家属申请抗诉被驳回;被告人潘某国认为一审量刑畸重、赔偿过高,近日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干部酒驾致4人亡
一审获刑7年、判赔271余万
2020年4月4日清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赵某海(1966年生)等4兄弟(其中两人为亲兄弟,其他人为堂兄弟)在祭祀扫墓途中,与对面一辆逆向驶来的轿车相撞,事故造成驾驶员赵某启(1969年生)、乘车人赵某山(1968年生)、赵某飞(1975年生)当场身亡,赵某海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故中,肇事汽车驾驶员潘某国及乘客闫某华,以及因故障开门下车的第三车驾驶人杨某新均受伤。交警在调查中发现,肇事的潘某国系敖汉旗政法委常务副书记,闫某华系其朋友。事故调查初期,闫某华曾为潘某国顶包,潘某国潜逃藏匿逃逸。案发几小时后,经鉴定,潘某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13mg/100ml,属酒后驾车。交警事故认定书显示,潘某国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新负次要责任,赵某启等人无责任。
案发后,潘某国先后被刑拘、批捕、免职、开除党籍和公职。2020年7月14日,该案在巴林左旗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2021年1月15日,因家属提出的“赵某海系因抢救不及时死亡”获得司法鉴定认可,该案在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再次开庭。
2021年2月2日,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潘某国有期徒刑七年,并赔偿4位受害人家属损失271余万;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闫某华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宣判后,受害人家属当庭表示不服,将申请检察院抗诉;被告人潘某国、闫某华表示,是否上诉庭后需要和律师商议再作决定。
受害人家属申请抗诉被驳回
表示“将继续申诉”
近日,受害人赵某海家属赵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4位受害人家属均对一审判决不满。2021年春节前,4位受害人的16位家属依法向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抗诉申请,请求检察院依法认定被上诉人潘某国具有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并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改判支持上诉人提出的由被上诉人赔偿5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在刑事部分认定事实方面存在错误,潘某国的逃逸行为与我父亲最终死亡后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为具有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赵先生说,潘某国因酒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导致他父亲未能及时得到救治最终因脾脏出血过多而死亡,其犯罪性质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予严惩。一审判决未认定潘某国具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因此造成量刑过轻。
赵先生认为,4位受害人家属提出的精神赔偿于法有据。“4位遇难的亲人正值壮年,承担着赡养老人、扶持子女、维持家庭生计等重任。因为潘某国的过错致使4位亲人失去生命,对4个家庭造成重创,给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赵先生说,4位遇难亲人的父母大多健在,老人们承受不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打击,整日以泪洗面。“这个春节是4家人最难过的一个春节,亲人的遗体仍在殡仪馆存放,案子没有了结就不能安葬,4家人内心的痛苦和煎熬可想而知。”
赵先生说,时至今日,遇害人家属没有得到分文赔偿。“潘某国的行为严重伤害了被害人家属的情感,成为受害人家属无法弥补的心灵创伤。”因此,不仅在刑事上应当罪责刑相适应,在民事赔偿上也应体现出对被告人严重过错行为的惩罚性,受害人家属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仅与法有据,更合情合理。
对于遇害人家属的抗诉申请,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能认定被害人赵某海死亡结果与被告人潘某国的逃逸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决定不予抗诉。”2021年2月9日,巴林左旗检察院向遇害人家属下发了抗诉请求答复书,告知了这一结果。
“我们对抗诉结果不能接受,近日将向上级检察院申诉。”赵先生和其他受害人家属告诉华商报记者,他们对司法机关客观公正审理此案充满信心。
被告人称事故三方都有责任
认为量刑畸重、赔偿过高
赵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近日,他们从相关方面获悉,潘某国亦不服一审判决,以“量刑畸重、赔偿过高”等为由,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华商报记者获悉,潘某国上诉的理由主要有四点:
一是事故是由他、杨某新、赵某启三方共同造成的,其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潘某国称,根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发生事故时,他和赵某启的车均超速,杨某新违规停车,占据其正常通行是引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事故是三方责任引发的,对上诉人定罪量刑时,应充分考虑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合理合法予以判决。”
潘某国还称,其是事故发生前一天喝的酒,没有感觉到宿醉对驾驶存有影响,不知道第二天血液酒精含量超标,他在本案中的酒驾饮酒后故意驾车的行为有本质区别,“犯罪主观恶性较小,量刑时应在法定最高刑以下从轻判处。”
二是其有自首情节,应予以认定。潘某国称,案件发生于2020年4月4日,他是第二天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案发当天,闫某华帮其顶罪,他在公安机关尚未查明谁是肇事人时,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相关规定,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三是他自愿认罪,且属偶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潘某国说,犯罪后,他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也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因鉴于被害人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他与家人均系工薪阶层,收入有限,无能力赔偿被害人提出的高额损失……不属于抗拒赔偿。
四是附带民事赔偿271余万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潘某国称,一审判决对上诉人的法定从轻情节没有认定,对其认罪认罚在量刑上没有得到体现,违背法律原则,“不能因为上诉人犯罪时的身份,而对上诉人按交通肇事罪最高刑判处,量刑畸重,附带民事赔偿过高,不符事实及法律规定”,因此提出上诉,希望法院公正判决。
对于潘某国的上诉理由,赵先生说,他们对相关部门作出的“超速鉴定”保留意见。退一步说,即使超速,这也不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交警部门认定受害者一方在事故中无责任。“我们无法知道他是当天喝的酒还是前一天喝的酒,再说,以他的身份,能不知道酒后驾车的危害吗?”赵先生说,潘某国的上诉理由根本站不住脚,他们相信二审法院会作出公正公平的判决。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编辑 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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