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责阻却(正当防卫属于哪种救济途径)

「刑责阻却」正义对邪恶、合法对非法——浅论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最近,笔者参与了一个头条问答“妻子被强奸,丈夫出手打死犯罪分子,属不属于正当防卫?”的回答,并撰写了相关文章在自己的账号发表,引发了不少网友关注、点赞、评论。说明大家对这类问题很感兴趣、想了解这方面的知识。同时,也有个别网友可能是误会了我的观点,或者是我没有把自己的观点表达清楚。因此,我觉得很有必要再对这个刑法问题进行一个阐述,聚焦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希望能够使大家进一步加深对这个问题的理解。

「刑责阻却」正义对邪恶、合法对非法——浅论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刑事责任的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是刑法中刑事责任的阻却事由之一,是鼓励被害人、其他群众同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避免或减轻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伤害的刑法制度设计。可以说,正当防卫是在被害人面临犯罪行为侵害、来不及寻求公力救济(公安等司法机关)的紧急情况下,进行的一个反抗、反击,是人的本能的体现,也是一种无奈之举。它不是一种法秩序的常态,而是非常态。因此,它的适用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并非无限制,否则就可能导致权利被滥用、打着正当防卫之名肆意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秩序等非法治状态。

「刑责阻却」正义对邪恶、合法对非法——浅论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责阻却」正义对邪恶、合法对非法——浅论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的上述规定,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是:

第一,目的的正当性和防卫性,这是正当防卫的目的条件。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措施。只有具有这个正当目的,才是正当防卫,才是正义对邪恶、善良对犯罪的斗争;否则,如果防卫人的目的不是防卫,而是一心想置犯罪分子于死地,则该行为就不具有正当性、正义性,就不是正当防卫。

第二,必须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法侵害,不必是犯罪行为),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如果不法侵害没有发生,不能提前防卫;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不能事后报复,而只能报警,寻求司法机关的救济、帮助。

第三,必须针对不法侵害本身,不可殃及无辜,这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比如,张三带着自己的朋友李四一起游玩,走着走着,张三看到王五不顺眼,就上去殴打王五,此时李四没有动手,还劝张三不要打架;王五奋起反抗,同时认为李四跟张三是一伙的,就同时打了李四。本案中,李四是无辜的,但王五打了他,此时王五对李四就不是正当防卫。

第四,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是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只要能够制止不法侵害,就只能点到为止。比如,如果把犯罪分子按在地上或用绳子捆起来了,就不能继续把他打伤或打死,否则既不人道,也是违法犯罪。犯罪分子的处罚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来依法制裁,不能由公民个人私自处理。当然,对于防卫限度的考量,要结合防卫人当时内心的恐慌、紧张心理、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水平、双方力量对比等多种因素综合研判。

「刑责阻却」正义对邪恶、合法对非法——浅论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无限防卫、事前防卫、事后防卫

成立正当防卫的,不负刑事责任;如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法律也考虑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及无限防卫的必要性、紧迫性,为了消除防卫人此时对防卫限度的后顾之忧、更好同暴力犯罪作斗争,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正当防卫的原则和例外,即正当防卫在一般情况下是有防卫限度要求的,但在特殊情况下,即面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此时没有防卫限度的要求,即无限度防卫。强奸罪属于刑法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故丈夫打死正在强奸妻子的犯罪分子,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另外,不法侵害没有发生而进行“防卫”,属于事前防卫;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而进行“防卫”,属于事后防卫。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都不属于正当防卫。还是妻子被强奸的案例,如果丈夫事后得知妻子被强奸,非常气愤,去打死犯罪分子,则不属于正当防卫,属于故意犯罪,但在量刑时可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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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出台: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更加统一

202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于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司法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指导意见》指出,要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要坚持法理情统一,维护公平正义;要准确把握界限,防止不当认定。关于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问题,《指导意见》认为,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对于防卫人因为恐慌、紧张等心理,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产生错误认识的,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刑责阻却」正义对邪恶、合法对非法——浅论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法官开庭审案

因此,《指导意见》对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进行了合理扩大解释,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水平。在理解的时候,需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防卫人才可以开始正当防卫;提前准备防卫工具的,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但不法侵害没有形成现实、紧迫危险而提前开始防卫行为的,就属于提前防卫或事先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

第二,不法侵害开始后“仍在进行”、尚未结束的,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关键是对“仍在进行”的解释和判断。《指导意见》认为,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比如,还是妻子被强奸的案例,如果强奸行为暂时中断,而犯罪分子仍然想继续强奸,暴力威胁等没有消除,则此时丈夫打死犯罪分子的行为,仍然属于正当防卫。

第三,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不可继续实施正当防卫,否则就是违法犯罪。《指导意见》认为,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换言之,不法侵害行为结束之后,不法侵害行为对法益就没有现实、紧迫的危险,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不具备,因此,就不能实施正当防卫,可寻求司法机关帮助(报警等),不能私下报复,否则就是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妻子被强奸,丈夫当时不在场,一天后得知了这个情况,非常气愤,就去找犯罪分子报仇而打死犯罪分子(假设犯罪分子是熟人),那么,此时丈夫的行为就不构成正当防卫,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是在量刑时可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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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2018年7月30日,传销人员郭某(已判刑)以谈恋爱为名将盛春平骗至杭州市桐庐县。根据以“天津天狮”名义活动的传销组织安排,郭某等人接站后将盛春平诱至传销窝点。盛春平进入室内先在客厅休息,郭某、唐某某(已判刑)、成某某等传销人员多次欲将其骗入卧室,意图通过采取“洗脑”、恐吓、体罚、殴打等“抖新人”措施威逼其加入传销组织,盛春平发觉情况异常予以拒绝。后在多次请求离开被拒并遭唐某某等人逼近时,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予以警告,同时提出愿交付随身携带的钱财以求离开,但仍遭拒绝。之后,事先躲藏的传销人员邓某某、郭某某、刘某某(已判刑)等人也先后来到客厅。成某某等人陆续向盛春平逼近,盛春平被逼后退,当成某某上前意图夺刀时,盛春平持刀挥刺,划伤成某某右手腕及左颈,刺中成某某的左侧胸部,致心脏破裂。随后,盛春平放弃随身行李趁乱逃离现场。当晚,传销人员将成某某送医院治疗。医院对成某某伤口进行处治后,嘱咐其回当地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同年8月4日,成某某出院,未遵医嘱继续进行康复治疗。同年8月11日,成某某在传销窝点突发昏迷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法医鉴定:成某某系左胸部遭受锐器刺戳作用致心脏破裂,在愈合过程中继续出血,最终引起心包填塞而死亡。

「刑责阻却」正义对邪恶、合法对非法——浅论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处理结果】公安机关以盛春平涉嫌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认定盛春平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正当防卫典型案例】

本案中,盛春平发觉自己被骗进传销窝点后,感觉到了危险,拒绝传销人员的洗脑行为,请求离开却遭到拒绝。当面临多名传销人员逼近时,盛春平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予以警告,并再次请求交付随身财物而离开,但遭到拒绝。当多名传销人员逼近意图夺刀时,盛春平拿刀挥刺,考虑到双方力量对比、人的正常本能反应、此前盛春平处处退让、请求离开遭到拒绝等情况,盛春平主观上具有防卫的意图而没有伤害或杀人的意图,客观上其防卫行为也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如果他拿刀警告后,传销人员不靠近他、不去夺取他的刀,有关人员就不会伤亡),虽然造成传销人员成某某受伤及死亡(成某某的死亡,其自身没有遵照医嘱康复治疗,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但依法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最后,检察机关认定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作出不起诉决定,没有追究盛春平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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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综上,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中的重要制度,它是鼓励人民群众通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打击或震慑犯罪分子嚣张气焰、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和正能量、使被害人减轻或免受不法侵害的“护身符”。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要依法准确认定正当防卫,凡是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要坚决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能让正当防卫人寒心、流血又流泪,合法行为不能向非法行为让步、正义不能向邪恶屈服;另一方面,要防止权利滥用而损害社会秩序、他人合法权益,对于不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或者打着正当防卫名义而违法犯罪的,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人不能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要严格公正司法,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实现个案平衡,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实现公平正义。#正当防卫##妻子##丈夫##刑法##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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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学法太期,男,1987年出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2012年以395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拥有8年以上的法律工作经历,成长道路坎坷,社会阅历丰富,擅长民事案件办理;涉猎广博,除法律外,对中国传统文化、历史、象棋、太极、期货等领域都有一定研究。

原创文章,作者:SIBCBC,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beidanyezhu.com/a/61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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