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为了片面追求自身利益,通过各种方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例如自行设立劳务派遣单位,从而改变用工方式,逃避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义务,或者无故拖欠、降低被派遣人员的薪酬待遇,或不给被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等。针对劳务派遣所出现的种种不规范情形,《劳动合同法》设专节予以规范,2016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出台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新规”)进一步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辅助性岗位的确定程序、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禁止“假外包真派遣”等重要内容。针对其中的有关限制性内容,做大致总结并供参考如下:
针对用工单位方面
1、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2、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3、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4、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
5、用工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其实被派遣劳动者。
针对劳务派遣单位方面
1、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行政许可。
2、劳务派遣单位最低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3、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5、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针对在劳务派遣中出现的违法用工等情形,新规设立的相应的行政处罚,例如:
1、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2、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并可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3、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文丨许迪律师 公司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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