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买断工龄后(下岗职工养老保险)

关于下岗职工和买断工龄问题,实际上是十分复杂的。

关于“下岗职工”

下岗职工,实际上是指国有企业的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方式。在经济体制改革早期,一些经济效益不好,冗余人员太多,负担较重,为了推进改革,于是国务院在1993年发布了《国有企业安置富余职工规定》。

文件中明确企业可以对富余职工进行待岗和转业培训,另外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这一部分职工叫做离开岗位,又被称为“下岗工人”。下岗工人应当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国家还允许给孕期或者哺乳期职工不超过两年的假期,允许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这些都实际上属于下岗工人,企业应当发给生活费。

下岗职工买断工龄后,未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该怎么办?

生活费的标准,确实是由企业自主决定,但是不得低于省市区规定的最低工资。

下岗职工属于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但是又不在工作岗位上工作。当时在国营企业生产效率低下,论资排辈的现象也很严重。可是下岗以后,发放的生活费又比较低,特别是一些国有企业老工人,按照相关工资的管理制度,他们的工资是较高的。这种情况下自然没有职工想下岗,所以一开始的推动是强制性的。

这是特定历史时期的情况,通过职工下岗的政策,大量国有企业抛下了包袱,重新焕发了生机。

关于“工龄买断”

职工下岗和工龄买断是两码事。1995年1月1日生效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了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无法胜任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患病解除劳动合同、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和濒临破产解除劳动合同等一系列规定。当时《补偿办法》明确,不胜任工作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最多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客观情况变化和濒临破产没有上限。因此,就有很多企业采取一次性补偿的方式减少工人。

实际上有更过分的企业。是对退休退职人员采取这样的方式,一次性发放退休退职金来解除与退休职工的养老关系。原劳动部《关于不得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通知》劳部发(1995)262号文件明确,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不过后续的政策是通过这些企业向养老保险基金一次性补缴有关费用的方式来移交养老关系,最终将所有退休退职职工纳入了社会化养老。

下岗职工买断工龄后,未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该怎么办?

下岗职工的也应当给缴纳社保

下岗职工不给缴纳社保,是违法的行为。1995年1月1日实行的劳动法明确规定,工和企业必须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要求共同缴纳相应的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也明确规定缴纳社保是一种法律强制的行为。职工和企业只要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有义务给职工缴纳社保。

下岗职工买断工龄后,未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该怎么办?

所以,买断工龄时没有缴纳社保,应当凭借相关文件找到相应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要求补缴。前些年东北等一些老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已经接到通知,对有关欠缴社会保险费进行补缴。如果实在不行,应当凭借有关档案材料向劳动监察部门、社保稽核部门反映并要求补缴社保,确保自己有一份社会保障。但是,如果单位已经缴纳了保险,那么只能靠自己了。

下岗职工买断工龄后,未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该怎么办?

原创文章,作者:ZYEEMT,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beidanyezhu.com/a/5395.html

(0)
ZYEEMT的头像ZYEEMT
上一篇 2024-12-17
下一篇 2024-12-17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分享本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