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签署(具结书)

作者:陈文飞,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案件签署(具结书)

案例:浙江某县检察院公诉部门检察官在审查起诉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时,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及其辩护律师一起达成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中明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两年”,后经办检察官在重新核对该案犯罪所得金额时,发现原犯罪所得金额计算有误,根据重新核实的犯罪所得金额,其法定刑在三年以上。经办检察官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及其辩护律师再次协商,提出变更量刑建议,将原来”有期徒刑两年”的量刑建议变更为”有期徒刑三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及其辩护律师均不同意变更量刑建议,没有达成新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经办检察官遂将此案不作为认罪认罚案件起诉到法院,也没有向法院提交原来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向法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三年”。该案庭审中,辩护律师提交了原来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要求法院确认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原《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效力,法院以”公诉方未提交《认罪认罚具结书》”为由,否定了原《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效力,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律师向上级部门投诉,认为本案被告人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不予确认是不当的。

该案的焦点问题是:检察机关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认为不当的能否撤销?

自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加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两年来,全国各地司法机关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效显著,根据最高检察院统计,当前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比例达61.3%,浙江多数地方都达到80%以上,这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诉讼效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均具有重要意义。针对认罪认罚制度实务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司法机关不断出台新规定加以规范,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等。

实务中,对于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仍有反悔的权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做了明确规定:”51.不起诉后反悔的处理。因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不积极履行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等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区分下列情形依法作出处理:(一)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二)认为犯罪嫌疑人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维持原不起诉决定;(三)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52.起诉前反悔的处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反悔的,具结书失效,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全面审查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依法提起公诉。53.审判阶段反悔的处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需要转换程序的,依照本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调整量刑建议,《指导意见》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法院认为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但对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发现确有错误,犯罪嫌疑人又不愿变更《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应如何处理,《指导意见》没有规定,导致实务中无所适从。上述案例就是这种情形,经办检察官只能将《认罪认罚具结书》留下,不提交法院,重新提出量刑建议,引发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投诉,影响了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质效,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随着认罪认罚案件的不断增多,这种情形在今后的司法实务中必然会增多。

我们认为,在认罪认罚实施意见中应该增设撤销《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规定,如同撤回起诉,这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组成部分。同样,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可以协商确立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从宽,也有权撤销《认罪认罚具结书》。当然,撤销《认罪认罚具结书》是一种补救措施,是为了纠正不当的认定,确保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因此,撤销《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实体上要严格把握,可以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才能撤销: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2、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3、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4、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5、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6、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情形。在程序上,撤销《认罪认罚具结书》需经检察长审批,并制作《撤销认罪认罚通知书》,送达犯罪嫌疑人以及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撤销认罪认罚后,经办检察官应该按规定继续完成审查起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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