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乙丙丁是某公司的股东,分别持有公司54%、19%、18%、9%的股权。近期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决定引入战略投资者,进行增资扩股。在股东会上,甲乙丙三方均同意放弃对增资的优先认购权,丁不但要求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增资,还要求对其他股东放弃的出资份额行使优先认购权,理由是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由新投资者认缴增资,与其他股东认购后再转让给新投资者类似,等同于股权转让,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其他股东不同意丁的要求。股东之间为此产生争议。据了解,公司章程关于增资没有特殊约定。
在上述情况下,丁的要求能够成立吗?
[律师分析]
1、丁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出资。
根据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丁作为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2、未经其他股东同意,丁无权要求行使其他股东放弃的优先认购权。
首先,丁的主张混同了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的性质。二者虽然在效果上有一定类似,但增资扩股的资金由公司享有,股权转让的资金由股东受让,二者是性质不同的交易方式,不能混为一谈。
其次,除了公司法第34条之外,我国法律对于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没有特殊规定,丁不能依法直接行使其他股东放弃的优先认购权。除此之外,公司股东也没有通过关于同意丁行使其他股东放弃的优先认购权的决议。因此,丁无权要求行使其他股东放弃的优先认购权。
文丨李彦军律师 公司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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