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陕西精神病人伤人)

案情回顾

2017年3月,在陕西省渭南市发生了一起继母虐童案件。男童鹏鹏被自己的继母孙小倩长期虐待、殴打,致其颅骨大面积损伤,深度昏迷呈现植物人状态。

案例:陕西男童被继母虐待致死,生父却冷眼旁观,法院该如何判决

然而,经过长达五年的治疗,鹏鹏在2022年2月20日因多器官衰竭离开了人世,而这起虐童案件再次引起了大家广泛的热议。

最终,鹏鹏的生父因虐待罪和遗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而他的继母因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

据了解到,鹏鹏在四岁的时候,父母就离异,他跟着自己的母亲生活,然而3个月之后便被父亲强行带走。

然而,在鹏鹏五岁那年,父亲再婚,同时他有了自己新的哥哥和妈妈。

鹏鹏的父亲由于经常在外地工作,所以平日里都是由他的继母孙小倩来照顾两个孩子和家庭。

平日里,孙小倩表现得对鹏鹏十分关心,总是对他嘘寒问暖。

案例:陕西男童被继母虐待致死,生父却冷眼旁观,法院该如何判决

但在私下里,她经常以各种名义来管教鹏鹏,周围的邻居也经常听到他们家传来孩童的哭声。

后来鹏鹏的老师和生母发现了孩子身上的多处伤痕,并得知是其继母所为。

鹏鹏的生母还因此与前夫发生了争执,并要求其归还鹏鹏的抚养权,可最终二人争执未果,鹏鹏又被送回了继母身边。

然而从2017年开始,孙小倩对鹏鹏的虐待逐渐升级,她开始使用各种暴力工具对鹏鹏实施殴打。

案例:陕西男童被继母虐待致死,生父却冷眼旁观,法院该如何判决

继母

对于妻子的这一行为,鹏鹏的亲生父亲更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无底线地纵容着这种恶行。

直到2017年鹏鹏的身体因不堪重负,出现了深度昏迷的状态。经鉴定:鹏鹏已构成重伤一级,虽经过多次治疗,但还是落下了严重的残疾。

鹏鹏的继母孙小倩和他的父亲也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起虐童案件一时间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但无奈这名六岁的孩童最终未能挺过这段煎熬还是离开了人世。

律师观点

虐待儿童是从古至今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虐待儿童是家庭暴力中最严重的行为,因为受害者是没有自我保护能力的未成年人。

案例:陕西男童被继母虐待致死,生父却冷眼旁观,法院该如何判决

事实上,继父、继母若有虐待儿童的情形的,一般都会构成虐待罪,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刑事处罚所适用的规定如下: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实在很早之前,公检法司四部门曾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见》。

案例:陕西男童被继母虐待致死,生父却冷眼旁观,法院该如何判决

该《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见》分别从基本原则、案件受理、定罪处罚、其他措施4个方面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办理提出了指导意见。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三部分就家庭暴力犯罪的定罪处罚提出了指导意见,提出明确虐待罪、遗弃罪的认定、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如本案中孙某对继子鹏鹏采取用竹棍、绳索殴打,手脚殴打,用电线捆绑,罚站、罚跪等方式致其全身多处受伤。

我们认为那些实施家庭暴力的人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施暴,手段残忍,程度较强,直接或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儿童受国家保护,任何人禁止虐待儿童,并且在刑法当中规定了虐待罪,对儿童实施虐待的行为情节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时作出刑事处罚。

案例:陕西男童被继母虐待致死,生父却冷眼旁观,法院该如何判决

虐待罪,指的往往是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就本案来看人们容易将虐待罪同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混淆,其实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某一行为是构成虐待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时,一般从主观故意上区分二者的界限:

虐待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

如果行为人出于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摧残和折磨的故意,在实施虐待行为过程中,造成被害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其行为构成虐待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例:陕西男童被继母虐待致死,生父却冷眼旁观,法院该如何判决

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则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虐待罪。

很显然孙某和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虐待罪和遗弃罪,其二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鹏鹏的死亡,因此他们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原创文章,作者:ZBGZOV,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beidanyezhu.com/a/5210.html

(0)
ZBGZOV的头像ZBGZOV
上一篇 2024-12-17
下一篇 2024-12-17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分享本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