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加盖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是否代表所持律师执业证无效或失效?这是许多律师关心的问题。今日推荐一位年轻律师对此的研究与思考。一家之言,仅供学习讨论。
从两份判决书
看律师考核备案制度
杨雨桐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我国立法质量在不断提高,几年来修改了部分法律法规,清理废止了大量早期颁布的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定。
在律师管理制度方面,2017年全国人大对《律师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现行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于2008年颁布,2016年重新修订。由于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内容上存在变化,各执行部门对新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缺乏系统的认识,未能及时厘清新旧法律法规在内容上废存和异同。加之人们对旧法的惯性思维,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理念理解不深,有些部门在新的法律法规及律规章实施后,出现了不能正确认识、理解、适用的现象,影响了律师执业的权利保障和律师管理制度的正常运行。
对此,执业律师、律师管理部门和社会相关部门都应当对此予以重视,对新颁布的规章认真理解,正确实行。
本文就律师执业过程中,出现的法院对律师执业证书未经考核备案效力认定做出了两种结果相悖判决结果的提示,略述一下对律师执业证书备案制度要有正确的认识和实行。
一、行政判决认定,未加盖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不代表所持律师执业证无效或失效
判例一:
2014年4月25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对杨某律师与苏州市相城区民政局拒绝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做出了(2014)相行初字第0003号一审行政判决。
基本案情:
原告系江苏杨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13年12月23日,原告持律师执业证至苏州市相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查询董某的婚姻登记档案。被告民政局认为原告的律师执业证没有年度考核备案,不予查询。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不给予查询董雪华婚姻档案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辩称,原告不具备查询婚姻登记情况的资格。按照婚姻登记有关规定,律师应持有效证件查询档案,原告所持的律师执业证没有参加2012年的考核,违反了律师应当参加年度考核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向本院提供法律法规依据为《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并强调法庭注意律师执业证“注意事项”载有“一、本证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印章、钢印,并应当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的内容。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律师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均规定“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五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应当与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相结合”、第十一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同时对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结果进行备案审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于每年完成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后,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证书相应栏目内填写考核年度、考核结果、考核(备案)机关、考核(备案)日期;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协会在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考核的基础上,对律师的执业表现做出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记入律师执业档案”。
根据前述规定,律师年度考核备案,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协会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表现的考核结果存档备查的事后监管行为,并不是律师执业证有效期延续的准许行为,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也没有对暂缓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未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等情形下律师执业证无效或失效作出明确规定。因此,被告因原告所持律师执业证超过最后一次所盖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备案章载明的期间、未加盖2012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而认定该证不是有效证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明原告所持律师执业证无效或失效,被告以此为由拒绝原告查阅相关婚姻登记档案的行为违法。判决确认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民政局作出的不给予原告杨某查阅董某婚姻登记档案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刑事判决认定,未参加年度考核的律师,以律师身份执业是构成诈骗罪的主要情节
判例二:
2014年5月28日陕西省华县法院做出(2014)华刑初字第00023号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1年9月在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执业,因其未参加2012年律师年度考核,不能再以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执业。2013年8月13日,贵州省的莫某某和邓某某得知其亲友杨某某和王某某在华县涉嫌诈骗犯罪,到华县新华路刘某某开的律师服务咨询点,在咨询的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向二人出示了其律师证,并对二人称只要给被害人退赔后,再拿三万五千元就可以将杨某某和王某某诈骗一案在公安机关“消化”。莫某某和邓某某先给刘某某支付了一万五千元,刘某某收款后给二人打了一张收条,并注明如若不能成功办理此案,如数退还。莫某某、邓某某离开后,刘某某给莫某某发信息称“请立即汇款三万元给我,事情能进展了。”莫某某和邓某某给刘某某汇款三万元。9月15日,莫某某知道杨某某和王某某已被逮捕,让刘某某退钱,刘某某一直未退。二名被害人向陕西耿某律师事务所反映情况才知道刘某某未进行律师注册年检,自2013年1月1日起不再是陕西耿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二人发现被骗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检察机关提起了诉讼。
法院认为,按照《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司法部颁布的《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注:1996年颁布)规定,律师执业证每年注册一次,未经注册,一律无效,不能执行律师职务。本案被告人刘某某虽然取得执业律师证,并在陕西耿某律师事务所执业,但其未参加2012年律师年度考核,不能再以陕西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执业。被告人刘某某在不具有律师身份的情况下,以律师名义给代理案件,是违法行为,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方面向被害人隐瞒真相,以此欺骗被害人,让其交出财物。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三、不同案件对于律师执业证考核备案效力的不同认定及合理性分析
上述两个案件中,两个法院对涉及律师执业证书未经考核备案是否有效做出了不同的认定。前者法院认定律师执业证书未经考核备案不影响其效力;后者法院认为律师执业证书未经考核备案是无效的。其争议的产生是基于两个法院对律师执业证书考核备案法律效力的认识不同。事实上经过认真梳理,两个案件涉及的法律和司法部的相关规定,并非存在立法方面的瑕疵,而是执行中有关部门对已经废除的规定还在继续使用,对新的规定没有正确理解认识的结果。
两个法院适用的法律法规有2012年颁布的《律师法》、2008年颁布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1996年颁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颁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其中判例二中法院适用的1996年《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已经被2009年司法部发布的116号令废止。此后颁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再没有规定年检注册的条款,因此判例二法院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失效的规定。两个案件对律师执业证书效力认定的争议虽不是法律规定和适用上的疑难问题,但是该争议的出现却反映出了,社会各界对现行律师备案制度的不了解、不统一。
在司法实践中执业律师们因备案问题被刁难的情况屡见不鲜。2016年4月14日,北京某律师在衡水市桃城区法院代理一起普通刑事案件。向法院递交律师手续材料时,该院法官因其律师证上未盖司法局的年检章报警,称其为假律师”。而我们同时发现看守所、检察院、法院、工商登记部门等,在查验律师证时往往都特别查看年度考核备案栏目是否加了司法局专用章。收取律师证书复印件时,还特别要复印年度考核备案登记栏目。由此可见对律师未备案登记律师证是否依然有效的问题上认识不同的不仅仅是本文所述的两家法院。
综上所述,这些问题需要在依法行政和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予以理顺、规范,关键在于提高对律师考核备案制度的认识程度。
首先,要认识取消注册登记制度的意义,澄清注册登记制度与备案考核制度的区别。注册登记制度是行政部门要行使审查的行政职权,对律师的执业状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登记注册。考核备案制度是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考核。司法行政部门只是对考核结果进行备案。考核备案是直接提交资料就可以办理备案,程序相对简单不用审查批复,备案部门不行使行政审查权,资料够了就可以备案,不会影响律师执业证书的效力。
其次,实行考核备案制度后,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能名为实行考核备案制度,实际仍实行的是注册登记程序。目前有个别省市地方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还没有开始认真执行2008年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9年颁布实施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如某省某市2017年司法行政机关在对律师进行年度考核备案时,收缴了全市律师的执业证书一个月后才陆续发还。该行为显然是按照过去年检审查的程序在行使行政职权。这种做法虽然不是普遍现象,但是也代表律师行业内部还存在对这个问题的认识错误或故意混淆注册登记和考核备案制度内容。这种现象是必须及时改变的。
最后,地方司法行政机要改变观念,简政放权,明晰考核备案制度执行程序,改变对律师考核备案管理制度认识的混淆状态。不能将对律师事务所和对律师的两种考核备案混为一谈。从案例一法院对案件的分析就可以看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是对律师事务所考核备案。而对律师考核备案应由律师协会组织实施。现在各地方并没有真正实行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考核,实质上还是司法行政机关直接对律师进行考核。这正是实行考核备案制度过程中,实施部门对考核备案制度的模糊认识。
“十九大”提出在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新时代,而依法治国是新时代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律师作为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角色,地位也有了前所未有的提高,在这样新形势下,律师管理制度更彰显其重要性。而律师备案制度的不同理解在不同程度的困恼律师执业,为律师行业的健康的发展,也更好地维护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律师管理部门应当对此有所作为,让早已出台的新制度最大程度的被社会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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