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休职工因病去世后(企业退休人员)

人总有老去的一天。很多退休老人已经在想,自己去世之后可以给家庭、孩子留下点什么了。退休老人退休以后的养老金待遇,是供养老人基本生活费用的。老人去世以后,家庭会失去一份非常重要的收入来源,因此也确实有一定的待遇帮助家庭进行缓冲。

第一,丧葬补助金。

这一点不用多说,主要是用于退休老人丧葬补助费用的。一般来说都是一次性支付,包干使用,不退不补。

各个省市的待遇标准差距有些大。山东省的标准只有1000元,陕西省是1500元,重庆市是2000元。黑龙江省是4000元,北京市是5000元。

也有一些地方是跟社会平均工资相挂钩的动态调整,福建省、上海市、天津市都是两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但具体口径可能有所不同。宁夏自治区是3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

第二,抚恤金。

实际上,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去劳动能力的人,还可以领取病残津贴待遇。

抚恤金的标准,其实各个地方还没有统一的称呼。有些地方称之为一次性救济金,也有地方叫做一次性救济费。

企业退休职工因病去世后,可以领取哪些待遇?这些待遇全国不统一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指出的,国家将落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遗属待遇和病残津贴政策。相信会随着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最终统一标准。

目前几个地方的标准大体是这样的:山东省一次性救济费是上年的10个月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社会平均工资,目前已经达到了7万多元。

福建省采取的是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五倍发放,比山东省就低了很多。

贵州省是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20倍,又比福建省高了三倍。

浙江省是从1万元到25,000元。

上海市是根据供养亲属的不同发放本人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的6~12个月标准。另外,额外发放一次性救济费6000元。

企业退休职工因病去世后,可以领取哪些待遇?这些待遇全国不统一

第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

这一部分待遇,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保人去世以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可以由继承人继承。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是在退休时达到顶峰退休以后每月支付一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每月扣减。

个人账户养老金扣减的金额会随着个人退休养老金调整的平均比例进行增加。

当然,不管是否退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每年都会记账利息。

个人账户的余额直至扣减完毕。一般需要10年以上。年纪较大的老人,这一部分待遇可能会没有的。

第四,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这一部分待遇有一部分地区没有,主要是已经并入的低保制度。山东、上海、陕西等地还是都有这类待遇的。上海市是570元每月,远低于上海市的低保水平了。山东省是430元、480元和530元。

企业退休职工因病去世后,可以领取哪些待遇?这些待遇全国不统一

相应的供养亲属生活困难标准,要比低保还要简单一些。

另外,有些地方在参保人去世时,还会把当年的冬季取暖费等一次性补贴补助待遇发放到位,有的地方都没有冬季取暖费。

总体来说,希望随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推进,国家建立起有关的遗属制度以后,能够对遗属按月发放有关待遇。这样能够对参保人的遗属生活,产生更好的保障,工伤保险的抚恤金待遇就是按月发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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